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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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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小型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第一章 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管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平安与完整,防止损坏和丧失,根据公司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容

第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损坏和丧失。

第三条 由于以下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损坏,应予以赔偿: 1) 擅自动、用、拆、改设备。 2) 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3) 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 其它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四条 由于以下原因发生固定资产、小型设备丧失,应予赔偿:

1) 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丧失或被盗。 2) 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丧失。

第五条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损坏丧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1) 因硬件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2) 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

理的自然损耗。

3) 加强平安措施,仍未防止的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被盗,经门或保卫部门鉴

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4)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赔偿的标准

1) 丧失、损坏且不可修复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设备,按设

备的账面价值赔偿损失。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

大幅下降的,按实际情况调整赔偿金额。

3) 丧失损坏金额小于1000元的小型设备,按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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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发现固定资产损坏或丧失的,责任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行政部,如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行政部导致发生的损失其责任由相应部门经理承当,门店由店长承当。 第 行政人事部在确定赔偿金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

第九条 责任人应在确定赔偿金额后一周内至财务部提交赔款。赔偿费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催还,财务部负责收款并开收据。对拖欠不交者,财务部将从次月个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并加收每天0.5%的滞纳金。

第十条 如当事人离职未缴纳赔款,责任由部门经理承当,门店由店长承当。

第三章 附那么

1) 对违反本制度,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部门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本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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