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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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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摘要:本文主要就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国际经济发的发展;全球化时代国际经济法对我国影响与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字: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影响;发展

1995 年1 月1 日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建立进一步奠定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从此,现代国际经济步入了不可逆转的全球化趋势。一方面,国际贸易的对象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资措施,且随着知识经济时代、服务经济时代和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WTO谈判的领域也在不断丰富。另一方面,当全球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经济社会化”的端倪开始凸显,人们进一步关注国际经济立法与公共健康、劳工、环保和等议题的联系。国际经济法涉及领域和调整范围的增加无疑会在它的主体之间引发更多的利益冲突,全球经济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也开始显得十分重要和明显。

一、 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中对国家主权问题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间的关系是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根据传统的主权原则,国家拥有国内最高的、原始的权力。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可以采取任何自己愿意的,制定自己所要制定的法律,采取自己所愿意采取的贸易。一国的法律体系也因此被视为一个完全自治的有机体。无疑, 国家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当然仍是最重要的主体。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势下, 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和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没有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 经济全球化也不可能得到发展。不过, 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主权行使的范围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的主体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目前经济全球化使国际法调整范围突破传统领域的,进入传统上属于各国国内立法管辖的事项;同时调整力度加强,确保国际经济法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相对统一,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某些在传统上一贯被认为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事项进入了统一的国际经济法规则调整的范围。关税曾长期被看作是一国经济主权的象征,而关贸总协定和WTO 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通过成员之间的谈判降低关税并约束关税,任何国家对承诺约束的关税都不能变动,除非按照规定作出必要的补偿。这无疑是一种经济主权的让渡。其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将越来越多的各国国内纳入其视野。WTO 对非关税措施的约束就是一例。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及相关附件已将包括进口许可证、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原产地规则、装运前检验等项目在内的许多非关税措施纳入了规则的范围;另外,WTO协定从货物贸易拓展到服务贸易、投资措施也是国际经济条约调整各国国内的表现。

诚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强国将起主导作用有更多机会影响外国法和国际法,而弱国则将在更多场合下接受强国的选择。与此同时,弱国还要面对公司的挑战。如果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次于”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法规则,那么公司就会撤回投资,从而迫使发展中国家走全球化的道路,虽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和自由选择自己的对策,但都无法阻挡或改变世界潮流的发展。任何选择都需付出相应的代价,参与全球化比任凭边缘化更能为本国带来利益。其实这种选择是无选择下的选择。而且主权这一概念既包含国家权利也包含国家的义务,国家的主权并不意味着是不受任何的权力。对国家主权的可以为外来(强制) 和自我(自愿) 。一国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实行主权的自我。正如同私人为了取得更大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权利、因此,经济全球化并不意味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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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的丧失,经济主权仍然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基石,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只要这种是合理公平的。全球化既是一种客观性力量,又是一种扩张性过程。但是,不能夸大全球化进程中国家权力的衰落,全球化进程仍然是“以民族国家体系作为其政治保障的”“, 与其说民族国家衰落了,不如说民族国家正在改变其传统功能,全面介入当代世界的社会关系。”

国际经济组织所涉事务越广泛, 对国家的约束越大, 成员国在调整这些经济事务上的自主权就会越受或被削弱。关于国家主权问题, 必须防止两种倾向: 主权绝对化和主权淡化。主权绝对化的观点过于强调主权绝对性一面, 把主权概念推之极端, 认为主权不能, 不能让渡, 否则就是对主权的侵害。这种观点现在显得已经过时。相对而言, 淡化主权的观点在西方正在流行起来。有些西方学者为了维护西方国家的利益, 主张淡化主权。实际上, 大国的主权和利益从来不会被忽视、被淡化。被淡化的只是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所谓淡化主权的观点往往被用作让弱小国家服从大国意志的理论根据。

二、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的影响

( 一) 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关系变化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 也包括国内法规范; 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但以前的国际法规范所涉领域有限, 其影响和地位不是很突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 的建立,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某种变化。

1. 一些原先纯属国内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 现也已同时置于WTO 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控制之下。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在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 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特别是WTO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生活。因此, 许多原先纯属国内控制的经济活动现需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管辖。

2.WTO 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或趋同化。WTO 的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它要求成员方的国内法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一方面, 国家对经济实行管理的和措施, 如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 逐步在协调一致, 成员方的国内法不得与WTO 规则相抵触; 另一方面, 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 有关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 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问题, 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 WTO 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存有争议。因此, 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间的相互联系更为密切。

3.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 的发展,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从某种程度上讲, 以前国际多边条约对贸易、投资、金融交易规制较少。例如, GATT 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 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 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 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 调整这些经济交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 WTO 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 WTO 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 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来,WTO 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 二) 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也更为密切

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也导致各种经济交易、经济活动的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例如, 贸易与投资的相互影响已为国际社会所认识; 金融服务已成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贸易与非贸易问题的联系,如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等, 已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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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应地, 调整某一经济活动的措施也可能对其他经济活动产生影响。WTO 已经注意到了这种相互联系, 并已经将其触角从贸易拓展到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其他重要经济领域。

1. 贸易与投资措施。贸易与投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向国外市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方法以及组织国际生产方面的一项主要因素, 正在日益影响着世界贸易的规模、方向和构成。因此, 投资措施对贸易具有重要影响。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某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予以规范。这一协议既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同时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 贸易措施也会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规模、方向和构成产生各种影响。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大致可分为四大类: 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发展优惠; 出口鼓励措施; 出口措施。这些贸易措施对贸易流动具有直接的、第一层次的影响, 同时, 它们对随后的外国直接投资具有第二层次的影响。通过改变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相关的贸易环境, 这些措施有助于形成具有某种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影响潜在投资者的决策进程。因此, 与没有干预而由市场力量引导的情况相比, 这些“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可以改变外国直接投资的分布形式。而外国投资的变化对未来有关的贸易流向又具有重要的第三层次的影响。因此, 对与投资有关的某些贸易措施, 国际社会也应规范与协调。

2. 金融服务、服务贸易与投资。金融服务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也是各国管制最严的行业之一。WTO 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将金融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 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作出了规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要在东道国提供服务, 通常就必须在该国设立机构或营业场所, 这就涉及到投资问题, 特别是市场准入和国际待遇等问题。因此, 投资法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就具有直接的作用和影响。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稳定会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 要维护金融稳定就不能放弃金融监管。金融的审慎监管无疑是保证金融自由化稳健发展的重要措施。这样, 金融服务自由化必须处理好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显然, 服务贸易、投资、金融问题在这里相互融合在一起, 调整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的和措施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3. 贸易与环境。贸易与环境问题现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WTO 已将其作为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程之一。贸易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贸易自由化虽可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 但也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和资源的过度开发, 给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 过分强调环境保护又会或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有时环境问题也可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因此, 在WTO 内, 如何处理好可持续发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 无疑是个新的课题。而贸易与环境问题既涉及到多边贸易和各国贸易法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也涉及到多边环境协定和各国环境法的有关规则, 需要我们将其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此外, 关于贸易与其他非贸易措施的联系还可能包括贸易与竞争问题、贸易与劳工问题、贸易与问题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新领域。

三、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执行机制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以前被称之为“软法”, 因为它们往往仅是宣示一些有关的原则和规则, 在国际层面上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在经济上更为相互依赖, 这就必然要求国际上具有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机制来保证有关规则的实施。否则, 经济全球化就会受到阻碍。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力。这主要是因为其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 勿需当事方同意, 即可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经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后, 胜诉成员方可以采取相应的交叉报复措施, 这种措施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 使那些其国内措施违反WTO 规则的成员方不仅面临着国际社会道义上的谴责, 而且还可能因其措施不具有合法性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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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到经济制裁, 使其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实践证明, 这一机制在解决成员方的纠纷、保证WTO 规则的实施方面, 的确是行之有效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争议范围十分广泛。因为WTO 所涉的领域已不单限于货物贸易,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金融服务等都属于WTO 协议所调整的范围。特别是, 许多原来缺乏强制实施措施的一些国际经济条约, 也已被纳入WTO 内, 从而取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例如,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等都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这样一来, 由这些协议产生的争端也就可以提交到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已审理了多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

随着WTO 今后涉及的范围日趋广泛, WTO 争端解决机制将在调整国际经济各领域的关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 WTO 新回合的谈判若就所涉新议题达成协议, 如就贸易与环境问题达成协议, 有关争端也会提交给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这样,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许多重要问题都可能因为纳入WTO 而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 无疑是国际经济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当然, 它在实践中还必须不断地完善。

首先, 机制在解决争端中, 如何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一个需要予以密切关注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直接发生争端的情况下, 由于发展中国家在讨价还价力量对比上处于弱势, 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予以特别考虑。另外, 发达国家间的争端解决, 也可能对作为第三方的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 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考虑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

其次, 在裁决的执行方面, 也仍然会产生争议。尽管争端解决机构采取了“ 反向一致”的程序, 从而使机构的裁决能比较顺利地得以通过, 但这并不等于裁决就能顺利地得以执行。有的成员方可能采取“ 换汤不换药”的手法, 变个花样, 仍旧采取与以前的违法措施实质上相同的措施, 使得争端的实际解决会况日持久。也有的成员方可能宁愿选择接受报复, 而不愿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再次, 如何保证争端解决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尊重国家主权, 不越权, 以及不将自己的管辖权延伸至其他领域, 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WTO 成员国的措施是否与WTO 的规则相冲突, 是一个涉及到成员国主权的敏感问题, 涉及到WTO 与成员方的权力分配和平衡的问题。争端解决机制赋予专家组审查成员方国内法律和的权力, 若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不慎, 就可能损害成员方的主权。

此外, 在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方面、在透明度方面、在司法化方面, 争端解决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i

参考文献

[1] 吴 珏: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时代法学;2004 年第4 期 [2] 沈四宝 盛建明;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中国法学;2006 年第3 期 [3] 刘会春: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解读;广西社会科学;2006 年第5 期(总第131 期)

[4] 窦庆: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审计与理财;2008年9月 [5] 车丕照:《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经济法》;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 年01 期

[6] 刘志云:论全球化时代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取向-兼论发展中国家及我国的角色定位与战略选择;法律科学(西北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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