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挂靠经营
作者:丁锋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11期
摘 要:长期以来,建筑行业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自营、分包、转包和挂靠外, BT、BOT、EPC、PPP等新兴的经营模式不断涌现,在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在不断自我调整,以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挂靠经营
我国现阶段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以挂靠经营方式为主,给被挂靠拥有资质的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挂靠企业全权负责。在营业税税制下,挂靠这种经营模式趋于成熟,但是在增值税税制下,会带来一系列管理上的问题,继而影响企业的效益和生存。挂靠经营,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根据《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很明显,建筑业所谓的挂靠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建筑法》的,是被禁止的行为。因此,为规避法律禁止的挂靠行为,在日常操作中大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本文主要从营改增前后挂靠经营模式面临的税务处理问题、风险和挑战,以及如何应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前后挂靠经营模式面临的税务差别
1.营改增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挂靠经营模式下,挂靠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但却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因此,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被挂靠人。日常操作中,被挂靠人在收到业主的项目款项后,将管理费和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款一并扣留,剩余款项拨付给挂靠人。
2.营改增之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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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挂靠经营模式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1.短期内税负上升无法避免。在挂靠经营模式实施时,为降低采购成本,挂靠单位购买材料物资、机械设备、劳动力资源等往往不要发票,因此,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充足的进项抵扣发票,税负自然就会提高。
2.项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的利润又将大幅减少,直接导致其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大。 3.增值税发票刑事风险。为了降低税负,部分挂靠单位铤而走险,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可抵扣发票,企图蒙混过关,但因为缺乏真实的交易行为,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嫌疑,后果无法预料。
三、如何应对存在的风险
面对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无论被挂靠方还是挂靠方,积极的调整与改变在所难免,唯有勇敢面对变革,并采取适当应对之策,才能抢得先机。
1.足额代扣税费,应对税负风险。被挂靠单位从业主方收到相应款项后,依据合同规定,足额扣留管理费、11%的增值税及其附加。在挂靠企业按合同规定取得并交付了进项发票后,再扣减相应的税款。被挂靠单位把款项支付给挂靠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这种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被挂靠单位的税负风险,促进挂靠企业尽早获得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同时会进一步加大被挂靠单位现金流的充裕度。
2.加强挂靠经营项目的日常管理。建筑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如何加强挂靠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按传统的直管项目管理,挂靠方显然不愿意,被挂靠方也存在精力和意愿不足等问题。双方经营管理上的平衡点就是确保满足“四流合一”,即: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物资流通、发票开具与同一单位有确定关系,并且符合市场真实交易。实际操作中,建议从以下方面予以加强:
2.1规范合同签订:项目涉及的所有合同必须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且需要被挂靠单位对合同提前进行审核,合同中关键信息要完备,不允许挂靠企业以自己或者其他名义私自签订合同,否则将不予抵扣。另外,被挂靠单位合同管理机构需要编制统一格式的合同模板,以规范挂靠经营项目的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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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明确资金流向:所有的资金需要从被挂靠单位账户支付给合同中约定的供应商,且付款金额要与合同约定的情形保持一致。如需要委托挂靠企业等第三方进行付款,委托付款证明需与合同中相应信息保持一致。严禁采用现金支付方式付款,导致付款方向不明确。 2.3加强物资管控:物资管理是实现四流合一的关键环节,发货单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时间要与合同相应信息保持一致,物资实际耗用量要与项目进度基本保持一致,建筑企业无论是房建、市政或者路桥类项目,都有一个材料单位耗用量,这个量被挂靠单位一定要通过反复对比分析,做到心中有数,主材单位耗用量过大,专票存在虚开的概率就较大。仓库保管人员保证入库物资与采购合同一致,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避免虚假采购。 2.4确保发票规范:挂靠企业根据项目采购合同规定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金额,及时定期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必须采用被挂靠单位统一的开票信息,且严格执行其专票管理认证流程,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发生。 3.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竞争力。挂靠和被挂靠企业,必须要思考同一个问题:面对风险和变化应该何去何从,是顺应市场及时调整,还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答案是肯定的,只有不断加强企业管理才是核心。营改增后,企业能否实现税负降低,减轻成本,一要看总部税务筹划能力,二是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任何不善于内部管理的企业必然会逐步退出建筑市场。面对建筑业“营改增”税制改革,无论哪种类型的企业,采取何种项目经营管理模式,都将会面临各种新问题、新风险、新挑战,各级管理者应该上下联动,积极研究应对策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理顺各方关系,勤动嘴、勤思考、勤总结,面对挑战,抓住机遇,带领企业踏上新征程,迈上新台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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