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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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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第3期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OO9年9月 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刘素文 (邯郸矿业集团基建部,河北邯郸056002)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 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 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 响。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相关的法制有待建立健全。本 文在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 上,探讨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障;内容;现状;问题;健全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462(20o9)03—0017—03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与内涵 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 社会优抚等。 社会保险又称职工社会保险,也是我国劳动 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 何谓社会保障?迄今为止,各国学者和有关 国际组织对此所作的定义颇多。在我国,目前对 社会保障的解释也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由于社 会保障是一个动态概念,在不同的时代,因社会经 济发展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所以社会保障的 定义也有着不同的时代特征。 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职工中断期间,为保障其基 本生活,依法强制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保 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是社会保 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 纲领。 无论怎样去解释社会保障,有一些共同的内 容是不可改变的: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社 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的目标 是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的实现方 式是通过立法,建立一种社会稳定制度,协调各种 社会关系,综上所述,可以对社会保障作这样的定 义: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公民在年老、疾 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国家对因意外事 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至于无法 正常生存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提供生活保障的 制度。社会救济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 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和目标。 社会福利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享受基本生 存权利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提 高生活水平的制度。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 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 社会优抚也称优抚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对军 人或其家属提供一定生活水平的救济金、伤残抚 恤、退伍安置及其他社会优待的制度。社会优抚 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 难时,由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和服务帮助,以 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 福利制度。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各个有机构成部 分系统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我国的社 收稿日期:2OO9—05—13 作者简介:刘素文(1969一),女,河北邯郸人,邯郸矿业集团基建部经济师。 ・ 17・ vo1.22 No.3 Journal of Handan Polytechnic CoⅡege Sept 2009 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 题 模不大、规格不高、法制化程度太低,尚不能给国 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复杂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 法律依据,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 业发展的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从8O年代中期开始,我 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重整。 1985年9月,《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首次在国家级文件 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 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 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 中明确使用“社会保障”一词,把社会保障作为一 个总概念,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 和规定,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 稳定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由社会救 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组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1993年,十四 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 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1996年在《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纲 要》中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目标是“加快养 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 储蓄积累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 障已被确定为我国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五大 支柱之一;“十一五”工作的重点是在“两个 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将失 业保险与社会救助并轨,建立以税收为基础 的、覆盖城乡绝大多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具 体包括建立以财政为依托的城乡公共卫生服 务及医疗救助体系、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 到城市所有的工薪收人者、鼓励工薪收入者参与 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在所有雇用临时工的单位推 行强制性工伤保险等。 虽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重整取得了 一定的成果,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建立,社 会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各层人员对社会 保障中的养老、失业、救济、就业等都提出了新的 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呈现出诸多问题: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我国 《劳动法》的颁布以及《失业保险条例》等法 规的制定,已经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方面迈出了 可喜的一步,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保障立法的规 ・ 18 ・ 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 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 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 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 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 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 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 裁机构和人民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 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 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 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 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 本法律。但是,自197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 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 本法律;在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 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 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 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 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 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 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 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 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 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 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 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 怜。据1999年民政部调查测算,截至1999年6月 全国农村有1.164亿60岁以上老年人,其中农村 三无和五保老人为274.88万人,约占农村全部老 年人的3%。而全国近4万家农村敬老院仅有64 万张床位,只能满足24%的五保老人的养老需求。 第22卷第3期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O09年9月 可见,农村现有的社会福利事业只能保障部分福 利对象的需要。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 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位。另外,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 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除此之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许多其 他的问题,例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社会化程 度低;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缺陷,国家和企业不堪重 负;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成本过高以及社会保障基 金保值,增值手段单一等,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社 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了社会保障制度作用的 发挥,因此,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问题已迫 在眉睫。 四、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 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 进一步深化经济改革,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使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适 应的完善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 障体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完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 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各项积极措施来完善社会 保障体系。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社会保障制 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 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备 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 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机制、法制“三制” 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 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 地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应当在积 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 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使社会保障逐步发 展到由不自觉、强制到自觉自愿的健康运行轨道 上来,使它能综合反映一个国家的社会文明进步 程度。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无疑成为我们建设 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任务,因为社会 保障制度法制建设不仅能够进一步明确及有 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义务和国民享受社会保障的 相应权益,而且可以真正确立这一制度的严肃性、 稳定性与可靠性。 (二)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 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因为健全的 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为法律制度的 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当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也不例外,需要健全的司法机制。笔者建议在人 民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 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审判方式,建 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在审判中充 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 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 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 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 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 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在,有 些地方在人民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 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追缴 社会保险费。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 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三)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当前完善 社会保障制度最紧迫的是把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 扩展到广大农民。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 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 重视不够,在此有必要单独论述。与发达国家不 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而占总 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长期与社会保障无关、 处于空白状态,仅靠家庭保险。如果不解决这一 部分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 的成效很难评判。特别是近年来农民收入的提高 和部分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保障要求 提高。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又使身处异乡的农村 工人的保险问题成为一个新课题,而目前这种保 障几乎为零。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 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 村社会保障。从富裕的、接近城市的农村开始,逐 步建立起农村自助性社会组织。在银行中开设储 蓄保险账户及商业保险,开办保障养老、医疗、意 外伤害等与农村生产方式相联系(下转第33页) ・19・ 第22卷第3期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OO9年9月 满结香火社,白衣鸿杖,自号“香山居士”,投人佛 教门下。会昌六年(846),白居易于洛阳去世。 [1]丁如明,聂世美.自居易全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1999 《旧唐书》本传载:“(白居易)遗命不归下邦,可葬 于香山如满师塔之侧,家人从命而葬焉。”L4 J《 白翁葬于龙门山如满法师之侧,魂归空无。由此 可见,白居易与佛禅关系之密切,佛理对白氏影响 之深重。 参考文献 [2]霍松林,傅绍良.盛唐文学的文化透视[M].西安:陕西 师范大学出版社,2OOO [3]谢思炜.自居易诗集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 [4][后晋]刘晌.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5]孙昌武.道教与唐代文学[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1 [责任编校:孙爱民] (上接第19页)的基本项目,并给予其较高的税 收、等方面的优惠以提高农民参与社会保障 的积极性。比如在农村实施合作医疗制度。从国 际经验来看,合作医疗的覆盖范围在不断增长,它 被认为是提供低成本、整合和全面的医疗服务。 文献研究表明,合作医疗能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 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自费看病的农民相比,参 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花费相同成本的条件下 能享受到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要把农村这一块 完全纳人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尚需一段相当长的 会保障制度是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和 谐稳定的大局;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的步伐,使社会保障这项“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 伟大事业真正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地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1]王益英.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2]梁鸿.试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及其特殊性[J].社会保 障制度.2OOO,(1). [3]张梅颖.加快社会保障改革步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J].社会保障制度.2OO6,(1). [4]施育晓.合作医疗:世界发展与中国经验[J].中文 大学报.2003,(3) 历程,目前仍应以自愿、自助为主,但各级一 定要积极鼓励和加强引导,切不可损伤广大农民 的积极性。 总之,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 [责任编校:尚慧文]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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