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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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丙方(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
为有效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相关事宜,按照法律、行规的相关规定,双方(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丙)方自愿,并向社区、街道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2.经甲方评估,乙方符合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条件,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3.乙(丙)方应如实反映乙方心理特征,身体状况,既往病史,近期病情及服药情况,不得隐瞒。
4.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服务,但不承担监护人法定义务。
一、服务内容及时间
以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日间活动中心、农疗站、工疗站、住宿机构、康复会所等形式,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服药训练、预防复发训练、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能力训练、职业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同伴支持、日间照料等服务;为精神障碍患者家属提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
策和专业康复资源链接,专业康复知识指导、照料技能培训、家庭喘息服务、家庭支持网络建设等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频次为每月不低于1次,每次服务时长不低于1小时,服务人员宜2人及以上(最好是1男1女)。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认真做好乙方的康复服务工作,在服务中尊重乙方,同时要保护乙方隐私权利。
2.与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和相关方共同制定康复服务计划。
3.积极协调各类康复资源,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个性化社区康复服务,促进其社区康复的成效。
4.按规定开展阶段性评估,上传相关评估和服务资料,确保精神障碍人员能接受合适的社区康复服务。
5.在开展社区康复服务过程中,应开展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精神障碍人员的基本安全负责。
6.甲方提供服务要满足服务时长,保证服务质量;乙方在服务时段外突发的意外不测,甲方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7.甲方应如实填报服务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8.建立档案的归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制度,保护精神障碍人员及家庭隐私。
(二)乙(丙)方的权利、义务。
1.乙(丙)方要如实详细填写信息采集表,如因隐瞒病
史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丙)方自行负责。
2.主动表达自己的需求,积极参与社区康复服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甲方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时,乙(丙)方应积极配合参与必要的活动。
4.如康复者对服务过程感觉不满意,可随时提出中止服务的要求。
5.如经评估,认为已经达成训练目标,可申请结束在社区康复机构的服务。
6.乙(丙)方在接受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不得有伤害甲方的行为。
7.如有申诉的需求,可通过口头、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或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实名申诉。
三、甲方在服务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协议。
1.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
2.乙方处于发病期间且病情不稳定,需要住院治疗。 3.乙方患有严重的器质性疾病(心、肝、肾、脑、糖尿病等),需要住院治疗的。
4.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服务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进行服务的。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
协议。
2.本协议双(三)方签名有效。
3.协议一式两(或三)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联系电话:
乙方签名:联系电话:
年 月丙方签名: 联系电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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