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研究
引言
本文写作原因和目的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与税收筹划 1.1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1.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3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比较分析 1.3.1中美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上的比较 1.3.2中、美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比较 1.4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意义。
1. 4.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
1.4.2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
1.4.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1.4.4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回避税收风险
1.4.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法规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原理。 2.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2.3税收筹划的概念 2.4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 2.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2.6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2.6.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2.6.2充分利用不同身份纳税人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 2.6.3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筹划国内部分案例分析 3.1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3.11 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 3.12 均衡发放工资、奖金筹划 3.13 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的筹划 3.2 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
3.21 分次领取劳务报酬的筹划方法 3.22 费用转移的筹划方法
3.3 个体工商户所得的纳税筹划 3.31 增加费用支出的纳税筹划
3.4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3.41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转换 3.42 个人独资企业的拆分
3.43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筹划 3.5 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3.6 稿酬所得纳税筹划 3.7 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 3.8 捐赠的纳税筹划 3.9 其他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国际筹划 4.1国际税收协定 4.2国内 4.3筹划方法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发展 5.1国际个人所得税变革方向 5.2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方向 5.3个人所得税筹划发展之路
(一)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人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同时 ,一些因偷逃个人所得税而引发的案件也备受人们的关注。
随着这类关注的加深,该为哪些收入缴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如何既缴了税又能维护纳税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浮出水面。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现状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当年个人所得税仅征收16(万元)。之后个人所得税收入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改革之后,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度增加,199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12%,1997年比重达到3.4%,2000年比重达到5%。2001年收入增至996.02亿元,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6.8% ,2003 年累计组织收入1417.18亿元。 2004年中国 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05亿元,同比增收319.87亿元,增长率22.6%。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2.21实行分类征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以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2.22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
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 2.23采用课税制(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申报制(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四)、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参与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我国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扩大对外开放,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以及维护国家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不过,通过观察我国近几年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情况,我们不难发现,个人所得税在很多方向存在着问题。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现以美国为例,通过比较,找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之处。 3.1中美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上的比较
3.11税基的比较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相当宽,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来源于各种渠道的全部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纳税,极大地拓宽了税基。美国的免税项目不多,税法中规定的仅为以下几项:联邦及地方债券利息;职工取得的社会保障支付收入;对贫困户发放的粮券收入;退休老兵补贴;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养老及健康、福利和人寿保险返还收入。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征税项目分为11个类别。主要有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利息、股利、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课征。
与美国相比,我国税基不宽。一是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宽泛,侵蚀了税基。二是我国税法采取了具体列举的形式。在列举的11类中的所得明确纳税 , 从而排除了11类之外的所得。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收入,如捐赠自然人收入、股票交易收入等,就没能将其纳入应税所得。
同时,11类所得所适用的税率和税收优惠也不尽相同,人为的使计算、缴纳复杂化,不利于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在这些所得项目中,除了利息、股利、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是按20%的税率按次全额征税外,其余项目均适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标准,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或按次纳税,国人和外籍人员的扣除标准又不相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采取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扣除标准则是生产成本费用,具有不确定性;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扣除标准和优惠又不尽相同,计算相当复杂,计征困难。
3.12费用扣除上比较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分为两部分:一是宽免额。美国对每个纳税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给予个人宽免额,每人每年的宽免额相同,但每年均有调整,同时规定了对被抚养者和高收入者的宽免。二是扣除。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纳税者可视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标准扣除是对纳税者规定一个标准扣除额。标准扣除额在不同的申报方式下的数额不同,并且每年还会随物价波动作相应调整。
下表是美国1996年、1997年不同申报方式下的标准扣除额:
标准扣除额 单位:美元 申报身份 1996年 1997年 单身纳税人 4000 4150 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 6700 6900 已婚纳税人单独申报 3350 3450 户主 5900 6050 鳏夫或寡妇 6700 6900 美国税法规定,纳税者也可以选择分项扣除,即把某些支出项目累加起来扣除。分项扣除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偶然损失、慈善捐赠、某些税款和其他杂项费用。对于部分费用的扣除还有一些性规定,只有超过调整后的毛所得的一定比例的部分才可以扣除。
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分为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但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分家庭人口、婚姻状况、年龄结构以及相关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名义上对纳税人一视同仁,事实上对不同的纳税人的利益差别很大,且按应税项目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又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则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基本原则。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大规模的工资调整,人民的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物价也随之上涨,同时,考虑到城乡间、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以800元为扣除标准,已不适应我国经济环境发展态势。据国家税务局统计,1984年至198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来源占个人所得税总税额的平均比重分别为:工资、薪金的税额为45%左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款为34%,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为5%,其余各项合计为16%。可见,工资、薪金所缴税款已占我国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近 50%,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应该是中等收入以上的人,而不是占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否则,个人所得税就不能起到其调节分配的作用。另外,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各地经济水平相距甚远,且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又千差万别,以800元为统一的扣除标准则显得不合理。与美国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没有考虑到个人家庭的其他支出,包括纳税人的住房、抚养或赡养人口的多少、医疗费用、教育费用以及家庭失业人口等因素所引起的实际负担,显失公允。而对不同收入来源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又容易造成纳税人分散收入,多项扣除费用来逃避税收,影响收入组织的效果。这将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实施公平税负原则。 3.13税率的比较
现行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15%、28%、31%、36%、39.6%,不同的年份有小幅调整,且纳税人不同的申报身份适用不同的税率表。
表2 2003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Y-1,已婚家庭联合申报纳税) 级数 家庭全年应税所得(美元) 税率(%) 速算扣除额(美元) 1 不超过14000 10 0 2 超过14000至56800的部分 15 700 3 超过56800至114650的部分 25 6380 4 超过114650至174700的部分 28 9819.5 5 超过174700至311950的部分 33 185.5 6 超过311950的部分 35 24793.5 资料来源:www.irs.gov 我国对不同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如工资薪金所得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为14%的比例税率;其余各类所得均为20%的比例税率。
我国税率的规定同样存在不合理之处。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财产所得和资本利得采用比例税率,使资本财产所得偏轻,对高收入者来说最为明显。劳务报酬所得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但应纳税所得额按次计算也给纳税人留下了筹划空间。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过于复杂,计算方式繁琐,计算项目过多过细,很多纳税人没有能力填表计算,包括很多单位的财务人员也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存在歧义,就连不少税务人员也不一定能够全面到位地进行计算,这就不利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宣传和执行;同时为体现调节高收入的意图,我国设置了较高的边际税率,过高的边际税率会引起普遍的偷逃税,加大了管理难度,从而影响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足额征收。
3.2中、美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比较 3.21征管机构的比较
美国联邦、州和地方都征收个人所得税,但8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归联邦所有,个人所得税收入约占联邦税收收入的一半。对于州和地方来说,个人所得税是辅助税种,很多州和地方的个人所得税委托联邦税务局为其代征。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由国家统一制订,但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美国一样,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手里,这有利于对市场经济的宏观。但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的固定收入,结果使收入高的地区税收也多,收入少的地区税收也少,进一步加剧了地区之间的分化。
3.22征管模式的比较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建立在预扣申报的基础上。工资薪金所得在雇主向雇员支付时,由雇主预扣个人所得税,并按期上缴。对于经营所得和事业所得,纳税人应每季度预估暂缴一次,预扣和预估暂缴的税额由纳税人自己决定。但税法规定了一个比例,年终清缴时若发现低于这一比例,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每年年度终了,纳税人应根据自己毛收入的多少,综合考虑申报方式、婚姻状况、年龄、身体状况和家计负担等因素,对照联邦税则的规定,确定自己是否需要申报。需申报者应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如实反映自己的年收入、准予扣除额,核算应纳所得税额,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税务机构,清缴当年税款。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两种,即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在自行申报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纳税申报不实。一方面表现为纳税人申报不积极。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人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另一方面表现为收入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存在纳税申报不真实,申报没有明细表,甚至瞒报和不报等问题。二是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以人工为主的落后的征管手段和方式,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税务代理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中介组织的协调、辅助监督作用,去帮助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项。
3.23税务稽查的比较
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大型计算机系统记录了每一纳税人的税务档案资料,这些资料从不同的渠道获得,可信度很高。例如在美国,每人均有一个编号,终生不变。发生交易时,将编号通知对方,交易双方向税务局提交文书时也记载了个人编号,所有单位和个人支付工资、股息、佣金、利息和权利金时,都要填写法定表格寄送税务部门,因此每位纳税人的收入支出都记载在他的税务资料中。当纳税人递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后,联邦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对报税人申报的资料与已有的纳税人档案资料自动核查比较,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计算错误或
四、
申报不实的,税务部门会书面通知报税人,要求改正。并且税务部门还会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出1%的申报表进行详细的稽查,若稽查对象被查出故意造假,违反法律者将受到重罚或以犯罪条件依法查处。
我国税务稽查主要依靠人工,效率很低,加上我国还没有建立纳税人的税务档案资料,重点稽查对象的选取完全依靠稽查人员的经验,主观性很大,税务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稽查效果当然就大打折扣。并且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
五、
(五)、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六、 七、
4.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为税收筹划的组成部分,具有最广大的人群,几乎所有的公民在其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个人所得税相关联。而纳税人要想进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其前提条件。因此学好税法知识成为广大纳税人的共识。
4.2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 居民纳税意识包括三个层次:
1)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通常采用偷税、逃税、漏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免税负。
2)依法纳税,接受监督
3)运用税法知识,维护自身利益。该缴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多。
因此可以说,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正是纳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4.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较,选择税赋最轻的方案。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量,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量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
4.4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回避税收风险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包括三类风险:
4)道德风险 5)税收风险 6)经营管理风险
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道德风险本文不作考虑。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满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的,他不同于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前者是合法的或非违法的,后者是非法的,非法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合法的和非违法的行为只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不同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既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同税收利益,也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同的经营风险。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要二者兼顾,取其最优。
4.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法规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税收筹划必然要求征纳双方都依法行事。一方面对于税务机关违法执法行为,纳税人会据理力争,这就加强了对其执法的监督;另一方面,税收筹划的不断发展也会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使现行和税收法规有章可循,堵塞税法漏洞。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原理
2.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无住所或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同胞。
2.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利、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共11类。
2.3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以期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其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 我国理论界对于税收筹划内涵的界定一直存在分歧,狭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只限于节税,与避税不同的是,税收筹划是为选择税负最近的纳税方案而进行的纳税优化,它不仅仅合法,还体现了税收的导向。而避税是利用税法漏洞来规避和减轻税负,它虽然不直接违法却违反了税法的立法精神。广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是采用一切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向的策划和用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它包括节税和避税。
本文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和寻求解决方案,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故采用广义派观点。即:税收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两方向。
2.4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
从我国目前税收筹划的发展上看,虽然税收筹划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在理论研究上有了长足发展,然而税收筹划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未广泛展开。其中原因是多方向的。1、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地区存在人治而非法治的现象,税务行政处罚力度不足,纳税人偷、逃税所引发的风险相对于所获得的收益要小得多。2、税收筹划是一项具有高度科学性、综合性的经济活动,它需要相关人员具有税法、财务、管理三方面的知识。每一项税收方案的设计与选择都需要从这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考虑的不全面还有可能给纳税人带来整体利益
的损失。因此,这样的人才难觅。3、我国的社会处在不断变革当中,税收大环境不稳定,税收法规频繁变更,这就给税收筹划工作带来了困难也增加了成本。
2.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条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于纳税人的十一类收入,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多角度进行综合筹划的行为。它以减轻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负担为目标。 2.6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2.6.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二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想降低税负,就要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低,其所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把一期获得的较高收入合理分摊到各期获得,也可使收入适用较低税率。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可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2.6.2充分利用不同身份纳税人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 2.6.3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国家为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这也成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突破口。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国内部分案例分析 3.1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见下表:
2004年中国工薪所得税率表 级数 个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元) 税率(%) 速算扣除额 (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当纳税人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按照该档次所对应的税率纳税,并按月缴纳。
3.11 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
3.111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根据财税字[1997]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该通知,各地方制定了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例如北京市的缴存比例为8%-10%;武汉市为8%-15%;大连为8%-15%,其中新职工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25%,个人15%。按较高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 案例1,一位刚毕业大学生小张在大连找到一份工作,经协商,公司愿意提供2500元月工资,并按10%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暂不考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合计2750元。(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下同)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500*(1-10%)-800]*10%-25=120(元) 小张的实际月收入为2750-120=2630(元)
如果按单位25%,个人15%的比例,单位支付月工资2200元,公积金550元,合计2750(元)。个人支付公积金2200*15%=330 (元)则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200-330-800)*10%-25=82(元) 小张的实际月收入为2750-82=2668(元) 收入增加2668-2630=38(元)
在公司支付相同数额工资的情况下,小张每月收入增加38元,个人所得税减少38元。
3.112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房,免费或收取部分租金。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就个人的收入总额划分档次课税,对个人的支出只确定一个固定的扣除额,这样收入越高支付的税金越多,故企业将住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将会造成个人较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为个人租用房子,采取企业支付房租的方式,则有利于增加职工收入。因此,个人在受聘时,应与雇主协商,由雇主支付个人在工作期间的寓所租金,而薪金
则在原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这样,雇主的负担不变,个人则可因此而降低个人所得税中工薪应负担的税收。
案例2,某纳税人每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出4000元,但不提供住房,不得不每月花1000元在外面租房居住,实际上该纳税人除去住房租金外仅获得3000元的收入。
这时,该纳税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4000-800)15%-125=355元
如果单位为该职工提供住房,每月相应工资调整为3000元,则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15%-125=205元
这样,该纳税人每月可节省所得税355-205=150元,公司也没有增加支出。 3.113 企业提供假期旅游 。
即由企业负担职工的旅游费用,然后降低个人的薪金。如果企业先把钱发给职工,再由职工自己掏钱去旅游,那么职工取得的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以工会的名义为职工提供外出旅游的机会,那么职工既没有得到货币,也没有得到实物和有价证券,因而公费外出旅游不用征税。这样,对于企业来说,没有多支出,而职工就是少收入,高消费。 3.114 企业提供员工福利措施。
由企业向职工提供各种福利措施,这部分福利若不能转化为现金,则不会被视为工资收入,从而就不必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企业通过提高职工福利,增加了职工满意度,也少纳了所得税。
(1)企业为职工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 (2)企业向职工提供免费膳食。
(3)职工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职工的家具、设备支出占职工收入的较大比例,这时,企业集体配备家具及住宅设备,然后收取低租金,可以为职工节省很大一笔支出。
(4)企业为职工提供办公用品和设施。如为职工提供高档计算机等。 (5)企业提供教育福利。企业可以为职工举办幼儿园,让职工子女免费就读。对职工本人可以鼓励其提高学历、技术水平,免费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6)企业付费,为职工提供公用设施服务,如水、电、煤气、电话等。
总之,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其节税的主要方法是在保证消费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额,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企业来讲,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选择职工收入支付方式,以帮助职工提高消费水平。一味地增加现金收入,从税收角度考虑并不是完全可取的。 3.12 均衡发放工资、奖金筹划
鉴于个人所得税采用九级累进税率别,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
对于收入稳定的企业和季节性收入明显的企业,可以事先预计收入总额,然后收入平均分摊到每个月获得,以达到节税目的。
对收入不稳定的企业,可以将收入累计到年底,一次性发放。根据国税发[2005]9 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3,小李应聘为某电器企业销售代表,该企业规定,职工月销售额100台以内只获得保底工资800元;销售额100-150台,获得奖金1000元;150-200台,奖金2000元,以此类推。小李5月和10分别完成200台销售额,其余各月不超过100台。如果小李在5月和10月当月领取奖金,则其全年应纳所得税为 (2800-800)*10%-25=175元 175*2=350元
如果该4000元奖金累计到年终,一次性获得,根据《通知》规定,则计算如下:
4000/12=333.33元 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5%=200元 节税 350-200=150元
可见,收入不稳定行业可以通过奖金累计到年底一次性发放的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3.13 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的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会节约税收,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 (1)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20%的比例税率要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酬金所得,能节约税收。
案例4,王先生2004年5月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600元,由于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为A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当月报酬为3000元,王先生缴纳了480元的个人所得税。
方法1:如果王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用关系,则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王先生工资、薪金所得为600元,没有达到800元的起征点,不用纳税。劳务报酬所得3000元应纳税额为: (3000-800)*20%=480元
方法2:如果王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则由A企业支付的3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与原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3000+600-800)*10-25=255元 可见方法2比方法1节税480-255=225元
方法3:如果王先生与A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求3000元收入分8个月平均支付,即5-12月按月支付,则应纳税额为: (3000/8+600-800)*5%*8=70元
可见方法3比方法2节税255-70=185元,是较好的选择。 (2)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案例5)纳税人刘先生系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2004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50800元。如果刘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为: (50800-800)*30%-3375=11625元
如果刘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为: 50800*(1-20%)*40%-7000=9256元
因此,如果刘先生以劳务报酬方式获得该项收入,则他可以节税11625-9256=2369元。
3.2 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
虽然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三级超级累进税率。见下表: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1 2 3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税率(%) 20 30 40 速算扣除数 0 2000 7000 由上表可见,收入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因此,劳务报酬所得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就是,通过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3.21 分次领取劳务报酬的筹划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的,以每月的收入为一次。按月缴纳所得税。而劳务报酬收入的特点决定了这类收入或高或低,很不稳定,于是纳税人在劳务收入较多的月份就要承担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可以采取与劳务报酬支付人协商的办法,把一个月的收入分几次来领取,从而起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6)刘某7-9月为一家公司做咨询工作,协议约定该项劳务收入为60000元,预计要支付交通、住宿费9000元。关于该项收入,刘某应如何筹划? 方案一,一次性获得该项收入
刘某于9月底将60000元劳务收入一次性领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刘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0*(1-20%)*30%-2000=12400元
刘某获得的净收益=60000-12400-9000=38600元 方案二,改变支付方式,按月取得收入
刘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 刘某三个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3200*3=9600元 刘某获得的净收益=60000-9600-9000=41400元 可见方法二要好于方法一。 3.22 费用转移的筹划方法
纳税人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定的费用支出,这时,纳税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来为这类费用支出买单,同时适当调低劳务报酬收费标准。可以从以下方式来考虑,即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费、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些方法的使用扩大了纳税人的费用开支,相应的也减少了劳务报酬总额,从而达到了使该项收入适用较低税率的目的。 延用上例
方案三,刘某可以考虑,7-9月份的9000元费用支出由该公司支付,同时总收入降为60000-9000=51000元,(取得合法且抬头为该公司)则
刘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1000/3*(1-20%)20%=2720元 刘某三个月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720*3=8160元 刘某获得的净收益=51000-8160=42840元
三种方案对比权衡,方案一,刘某获得的净收益38600元。对于刘某来说,优点是,只结算一次,较为方便。缺点是,适用税率高,收入低。对于业主来说,一次性给付60000元,干完活,再给钱,心里踏实。
方案二,刘某获得净收益41400元。对于他来说,每月领取收入,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率,收入增加。缺点是,分次领取,手续麻烦。对于业主来说,结算次数增加,同样是不方便。
方案三,刘某获得净收益42840元。是收入最高的一个方案。同样对于双方来说,也是结算手续最麻烦的一个。
3.3 个体工商户所得的纳税筹划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1 2 3 4 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0元的 超过5000元—1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元—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元—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税率(%) 5 10 20 30 35 速算扣除数 0 250 1250 4250 6750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31 增加费用支出的纳税筹划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其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1)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因为个人收入会有一部分用于家庭开支,而一些家庭开支项目同时又是经营支出项目,如水电费、电话费等,所以应尽量分开经营用的费用,并在税前列支。
(2)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当中经常会有一些家庭成员,通过给家庭人员支付工资的办法,扩大了工资费用支出。按税法规定,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规定的津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这样,个人有所得,企业少缴税。值得说明的是,个体工商户在使用该方法时,要受到所在地区地税局制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
(3)如果使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虽然收取租金会增加一项租金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租金作为一项经营费用可以冲减个人的应纳税经营所得额,减少个人经营所得的纳税额。 (案例7)王先生以自有房屋为场所开了一家五金商店,当年扣除各项费用支出,获得税前收入10万元,自有房屋如果出租出去可获得5万元税前收入。王先生该如何选择?
方案一,以10万元作为经营所得,不采用出租方式。则 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35%-6750=28250元 王先生的净收益=100000-28250=71750元 方案二,以出租方式收取5万元租金。则
王先生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30%-4250=10750元 王先生租金收入应纳房产税=50000*12%=6000元 王先生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王先生租金收入应纳城维及教育附加=2500*10%=250元
其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50000*20%-6000-2500-250)*20%=6250元 王先生合计纳税=10750+6000+2500+250+6250=25750元 五先生的净收益=100000-25750=74250元
可见方案二要优于方案一,只是交税时手续麻烦一些。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采用核定征收办法进行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其没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因此不适用以上办法。
3.4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3.41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转换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五条, 个
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投资合伙人,变更营业执照而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的所得税时,需要先将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按投资比例分摊到合伙人人头上,然后每个人再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达到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8)张先生2003年投资50万元,兴办一家建材公司,企业的性质是个人独资。妻子在工厂负责财务工作。由于建筑市场红火,扣除费用开支,公司当年取得了15万销售收入。则
张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35%-6750=45750元
如果张先生在建厂之初进行纳税筹划,与妻子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同样取得15万元收入,则
张先生与妻子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75000*35%-6750)*2=39000元 共减少个人所得税6750元。
3.42 个人独资企业的拆分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其所经营业务具有相对性,可进行分拆,则拆分方式可达到节税目的。
(案例9)王某开设了一个经营水电器材的公司,由其妻负责经营管理。王某也经常承接一些安装维修工程。全年销售水暖器材的收入为4万,安装维修收入为2万。则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35%-6735=14250元
现在王某和妻子决定成立两个个人独资企业,王某的企业专门承接安装维修工程,王妻的公司只销售水暖器材。在这种情况下,假定收入同上,则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1250=2750元
王某的妻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30%-4250=7750元 全年节税14250-2750-7750=3750元
以上两种方法在小企业中应用效果比较明显。 3.43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筹划
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自己决定。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企业的经营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但投资人的财产并不全是企业的财产。二者的区别产生原因: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的资金,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资金的增减不作特别要求,给纳税人通过增资或减资以影响纳税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即投资者可以将可用于经营的财产投入企业(增资),或将其所有的财产从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从而使财产租赁或转让适用较低的税率 ,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现分别举例说明财产租赁、转让收益和筹划方案。
(案例10)财产租赁收益的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过16万元,另外,固定资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6万元,每月租金收入5000元,每月相关税费275元。 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租赁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间统一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160000+60000-275*12=216700元 应纳税额=216700*35%-6750=69095元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租赁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纳税。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60000*35%-6750=49250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5000-275)*(1-20%)]*20%*12=9072元 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49250+9072=58322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10773元,应该选择方案二作为处理办法。在实际超作中,如果该财产已作为企业财产,则投资者需通过减资的形式,将企业财产转变为个人财产。
(案例11)财产转让收益的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度实现生产经营所得10万,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益5万元。
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应纳税额=150000*35%-6750=45750元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个人所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50000*20%=10000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35%-6750=28250元 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10000+28250=3825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45750-38250=7500元
以上是财产转让收益的情况,如果是财产转让发生损失呢?假定发生转让损失50000元,情况怎样?
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转让损失并入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10000-50000)*30%-4250=10750元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个人财产,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零。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35%-6750=28250元 应纳税额合计2825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税负17500元,应该选择方案一。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纳税人根据需要通过增资或减资的方式,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转化,可以改变税目、税率,从而改变税负。 3.5 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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