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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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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沪`卜了,----,一浅析法人余都财学产权-----一,邝戒弓󰀀;杏,八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公司法》的颁布实施,适应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使我国企业改革由调整跨入了制度创新的阶段。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的法人财产权,其基本形式是公司制。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出资人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分离的关键就是变出资人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一个突破,在于明确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公司法》最先提出法人财产权这个新概念。弄清和理解法人财产权的捆义,对于我们正确贯彻实施《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十分重要和有益的。一,法人财产权是法人拥有的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权。首先,法人财产权属于法律的范崎。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而法人财产权则与法人财产制度相对应,是法人财产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正如所有制与所有权两者的关系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一样,法人财产权由法人财产制度所决定,同时又一12一反映了法人财产制度的内容。其次,法人财产权不同于资产所有权。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来自于投资主体的出资财产。它受投资主体的委托,以法人的资格行使财产权,但法人拥有的不是投资主体的财产,而是拥有基于财产之上的权利,是一种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占有权。同投资主体所有权相分离的法人财产权,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物质内容,但它只是代表而并不直接体现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法人财产权的行使,仅是对这种财产的占有和支配,而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资本。在投资者的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权人的物质经济利益是通过法人财产权的行使,间接地体现出来的。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跨所有制、跨地区、跨行业甚至界,这就使企业与的关系不可能再是隶属关系,而只能是纯粹的经济关系,即经营者与出资者的关系,只能以出资者身份影向企业法人的经营决策。同时,企业的类型也不可能再以所有制的性质来划分,而将通过法人财产权,法律确认的不同责任形式来决定。《公司法》明确规定,无论出资人身份如何,只要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就是公司,只要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就是合伙组织或独资企业。可见,企业的类型取决于企业是否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而不在于“公有”还是“私营”。而以往建国四十多年来,尽管国有企业享有许多优于集体、私营的“特殊待遇”,但却始终未能成为真正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目前,我国建立以法人财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将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投资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的过程,也是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转变的过程。再次,法人财产权也不同于承包经营权。我国企业改革历经十五个年头,一直在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搞活企业的问题。虽然承包经营权与法人财产权,都是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形式,但两者在行使企业财产的支配权上是有所不同的。后者比前者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要扩大得多。企业承包制以“两权分离”理论为依据,通过承包合同形式,明确与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开始着眼于从产权上界定企业的权利和责任。虽然企业制度的改革从此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承包制的改革思路仍是“放权让利”,实行的是“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的模式,未能触及“企业财产权”这一企业改革的实质。作为“放权让利”等企业改革的法律支撑点《民法通则》对财产的规定,—并未认定企业应具有的财产权。它只是说法人要有必须的财产,即要有与法人经营活动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财产,而没有说明企业对这些财产有没有完全的、充分的、的支配权力。实际上,国家依然对企业财产拥有支配权。因此,承包企业的经营权,对企业的财产支配,其处分的权利是有的。例如,困家通过利改税,给企业形成一个宽松的软环境,税后留利可由企业自行支配,但按规定,税后留利只能用于生产经营过程,而不能对外投资,企业闲置的厂房、设备也不能租赁、转让或拍卖。对税后留利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投资,新增资产归谁所有等也不明晰。实践证明,承包制不理想。随着时间推移,承包制固有的局限性,如企业行为短期化,所有权与经营权难分离,企业只负盈、不负亏,与企业的关系不明晰等间题日益突出。承包制并没有彻底改变国有企业亏损的局面,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家仍然承担着无限责任。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回避国有企业财产关系,绕开企业产权明晰化这一实质,企业改革不是难以奏效,就是扭曲变形,理性的选择是开辟国有企业产权的新路,建立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二,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的经曹控制权。法人财产权由法人自己的组织机构控制,依法行使支配权。其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于出资人,二是于债权人,三是于其他法人。法人财产权是由出资人的财产联合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出资人的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出资人无论以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投资,一旦形成法人财产,便失去了对它的控制权,而交由企业法人托管。企业通过自己的组织机构对它行使经营管理的支配权。当然,在组成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过程中,并没有剥夺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改变的只是出资人对自己财产的控制方式和收益方式。就全体出资人来说,可以按投入企业法人的资本,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就其每个出资人来说,则按其投入企业法人的一13一资本额大小享有大小不等的权利。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所有权后,就不应当直接干预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按照市场需求,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依法自主经营。在企业法人内部,实行权力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通过这一,出资人行使所有权,经营者具有经营管理权,出资人和职工联合行使监督权公决策、管理、监督三权分工和制约,其突出特点就是采用选任制和聘任制,而不是任命制,这就能充分体现出资人的意志公出资人投入企业的财产,在企业组织机构的控制下,、实行价值管理,企业法人充分行使支配权。不仅可以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还可向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成为控股公司。在不减少资本价值的、前提下,资产可以租赁、转让或拍卖。股权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都可在股市上自由转让、因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经营自主权是更充分、完全、的自󰀀主权。:`一需要说明的是,法人财产权的范围是注册资本。出资人无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财产投资,还是以专利权、商标权和专用技术等无形财产投资,’都应进行资产评估,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经注册登记六形成价值形态的注册资本。不是注册资本则不属于法人财产权的范围。例如,利润。企业获取的利润,除依法交税外,税后利润按法定比例提取公积一14一金和公益金,然后分取红利以实现出资人享有资产所有权的受益权利。即使依法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其性质也属于企业的储备金,只能用以弥补经营亏损,增强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满足职工福利不断提高的要求。只有当税后利润经全体出资人决议或按企业章程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并经变更登记后,方能属于法人财产权的范围。法人财产权范围一旦确定,对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务关系,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界限也就确定下来了。也就是说,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注册资本为限的有限责任。出资人则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只能对企业主张债权,而不能对出资人主张债权,用出资人的其他财产来抵债。同样,出资人本人的债务,不能以投入企业的资产来抵债,而只能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既于出资人,又于债权人和其他法人企业,是一种法人企业拥有的与财产有关的财产权。法人财产权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财产受托者必须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二是委托人必须能够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督(在企业内部通过出资人代表进行监督,在外部通过股市进行监督。)三是要有足够发展的金融条件,以支撑起这种复杂的信用关系。这是需要专题论述的间题,这里就不展开了。(作者单位:市建设党校)责任编样: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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