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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第1节旅游者权利与义务概述

来源:爱问旅游网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 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八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的根据

(一)《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权利的根据

旅游者也就是旅游消费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旅游消费活动具有其特殊性:

1.旅游服务具有综合性,通常涵盖了食、住、行、游、购、娱多个方面;

2.旅游消费具有异地性,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通常是不熟悉的;

3.旅游活动的开展依赖各种客观条件,受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

4.旅游活动需要旅游者亲自参与、配合,受旅游者个体条件影响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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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观的精神体验是旅游者对旅游服务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此不同旅游者对相同的旅游服务可能产生不同的评价。

正是因为旅游活动具有上述特殊性,才需要《旅游法》给予专门保护,《旅游法》也正是以保护旅游者权利作为其价值基础和首要目标的。

(二)《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义务的根据

旅游消费活动还存在另外一些特殊性,比如旅游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一种社会活动,它具有外部性,会给旅游目的地的经济、社会、自然等环境带来影响,这就要求《旅游法》对旅游者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和约束,这种规范和约束具有表现为旅游者的义务。

二、旅游者的权利与国家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作为消费者,旅游者权利主要是基于旅游消费活动而享有的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国家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为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而设定的权利。

(二)国家义务

一方面经营者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不损害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有义务保护旅游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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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在《旅游法》的各部分内容之中。

2.国家履行保护旅游者权益的义务的方式是多样化的。

三、旅游者权利的内容

(一)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企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时,应当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

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旅游项目,特别是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和自费项目。

(二)知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责任减免信息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

(三)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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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四)特殊旅游者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权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一方面,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这样的便利和优惠;另一方面,国家应当积极出台相关制度,规定和保障特殊人群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便利和优惠的权利。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住宿经营者对实际经营者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在获得损害赔偿之后,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这额外的赔偿被称为惩罚性赔偿。

(六)退货、退费请求权

旅行社违法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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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七)安全保障权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者有权要求为其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就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八)投诉举报权

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交通、质监、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旅游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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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转让权

除旅行社有正当的拒绝理由外,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十)合同解除权

旅游者的合同解除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条件的任意解除权;一种是附条件的解除权。

1.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是指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无须任何理由,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的,但须承担旅行社为履行该包价旅游合同而发生的必要费用。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附条件的解除权

附条件的解除权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不成团作为条件,包价旅游合同订立后,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时,旅游者不同意组团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是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作为条件,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旅行社变更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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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有权获得扣除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的余款。

(十一)协助返回请求权

在旅游行程中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返程费用。

四、旅游者义务

(一)文明旅游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审慎选择参加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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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配合义务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遵守出入境管理义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六)支付旅游费用的义务

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期限,足额及时支付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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