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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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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有关问题的意见

教学厅函〔2004〕15号

近日,湖北省、安徽省教育厅分别就党校函授教育学历的有关问题请示我部

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历教育由高等学校承担,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

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须在参加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的人员中录取学生,并在有定的教学计划,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

党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在学校设置、招生录取等方面与国家的有关要求不同,因

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精神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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