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的操作须知
19.1适用条件:
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已申报的货物被视同内销处理,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批准后凭抵扣证明重新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19.2 操作步骤
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申报未办理退税的
1. 制作并填写《进项明细表》(见附件1)、《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盘报进出口科,须在前台受理。
2. 凭进出口科盖章批准的抵扣证明作重新抵扣操作。
(二)已申报并已办理了退税的
1. 进出口科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税收通用缴款书。
2. 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税收通用缴款书后,到银行缴回已退税款,并将银行回单联复印件交回进出口科。
3. 纳税人制作并填写《进项明细表》(见附件1)、《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盘报进出口科,须在前台受理。
4. 纳税人凭进出口科盖章批准的抵扣证明作重新抵扣操作。
19.3表格填写
1.《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2.《进项明细表》
19.4 文件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
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58号)
20. 生产企业间接出口退(免)税的申报
20.1 适用对象
间接出口业务,即指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0.2 实行办法
凡从事间接出口业务的出口型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生产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上的日期为准)后间接出口业务销售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暂实行“免征、消费税”管理,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销售货物时应开具出口,不得开具专用或其他普通。
20.3 申报程序
一、从事间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生产企业在间接出口货物报关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次月,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出口销售额的计算
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格(FOB)开具出口、计算间接出口销售额。如生产企业不能如实按照实际离岸价计算间接出口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间接出口销售额填列在当期的《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8栏次“(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次“免税货物销售额”或《2005版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次“(四)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2.进项税额的划分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应税的又有间接出口的,应单独核算间接
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并不得抵扣;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在《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第14栏填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二)生产企业自产的间接出口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进行消费税申报。出口销售额填列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4《生产经营情况表》的“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栏。
(三)生产企业应在间接出口的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免征、消费税”申报:
1.《广州市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间接出口)》(详见附件2,一式三份)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详见附件3,一式三份);
3.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复印件资料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出口专用;
5.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采集的间接出口货物的电子数据。
(1)一般纳税人
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免税货物明细数据采集—间接出口货物明细录入”录入间接出口货物明细,按免、抵、退税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间接出口业务涉及的免税进口料件须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按进料加工业务的操作规定申报开具免税证明及办理核销手续。
(2)小规模纳税人
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小规模明细数据采集—小规模出口免税申报录入”录入间接出口货物明细,备注栏输入“JJCK”(“间接出口”的拼音大写)。
间接出口的单证应参照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的要求进行装订。
三、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中涉及的有关单证,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的规定实行单证备案管理。
20.4 注意事项
1. 《广州市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申请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间接出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文件均可在黄埔区国
税网“下载专区”下载使用,其中除《广州市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申请表》外,均可系统生成打印。
2. 《广州市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申请表》电子文档为XLS文件,请填好数据并打印出表格一起报送(下载表格里含填表示范须删除),表中的“申报期”与“申报所属期”内容应为一致,数字格式为文本字符(例如申报期:200808;金额:10000.55)。
3. 如申报时既有免抵退出口又有间接出口的,请将《广州市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申请表》电子文档与免抵退出口申报盘的明细数据放在同一个路径目录下,以便受理前台读取数据并做数据对碰,免税申请表内电子数据与免抵退申报间接出口明细数据经对碰无误后,受理前台方能出具受理回执。
4. 间接出口未申报数据必须在进料手册核销前进行申报,避免出现准备进行间接出口申报时手册已核销而无法申报的情况发生。
20.5 填写表格
1.广州市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申请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间接出口)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0.6 文件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2. 《关于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210号)
说明:以上指引涉及到的“填写表格”可系统生成或在下载专区内下载使用。
(本资料为宣传资料,如有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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