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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重点-20161012

来源:爱问旅游网
知识产权法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3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4*5’+案例分析题3*10’

1. 知识产权201410 5’

定义: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里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范围:

 广义: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等各种专利。  狭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我国主张的范围) 性质:

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 知识产权的特征:201204 5’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法律表现为:201104 5’

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 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2)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 (3)时间性。201304 5’

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 众所周知,所有权不受时间,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

3.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

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4.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史:

 世界第一部专利法: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

 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英国《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专利法》(即《安娜法令》

 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1857年法国《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作标记和商标法的法律》

5. 著作权: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字、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

权律》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标记为©(copyright)特征: 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 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所有权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作品则具有表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只能处分一次,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处分多次。 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著作权有一定的保护期  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6.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项目 保护对象 保护条件 权利产生程序 适用领域

7. 著作权与商标权:

项目 著作权 商标权 著作权 保护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 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 在大多数国家依创造完成而自动产生 文学艺术领域 专利权 保护创造人的思想内容 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 采取国家行政授权方式 工业生产领域 1 / 16

权利属性 保护条件 权利取得方式 包含人身权与财产权 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 作品只要是各自完成,无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 仅为财产权 要求标识具有显著性与可识别性 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权往往不能取得 联系 在一定情况下存在交叉:商标设计图案可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8.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 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步形成。

 新的著作权权限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 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 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9. 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演进:

 1903年中美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近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的开端。  1910年清《大清著作权律》: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10. 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 原始主体: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为作者、职务作品中的雇主、委托作品中的出资人。例外:《著作权法》第16条的两种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都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 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11.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201007 5’

 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要件: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01307 5’

 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2.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 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的人  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 国家

13.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1) 雇佣/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201004 5’ 201107 5’

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16条

 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与作者奖励。这主要包括:  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技术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 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201204 5’

 定义: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归属:

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3) 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201207 5’ 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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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 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协商一致行使;不协商,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 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的权利主体: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

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5) 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 特点: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

 归属: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201004 5’

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 归属: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 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所有权发生转移(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的权利)+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

有人享有。

(8) 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作者身份不名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作

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14.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201304 5’

 定义:文字、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 作品类别: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电影产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规规定的作品。 15.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体现国家和的意志)  时事新闻;(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无需多少创造性劳动)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人类的共同财产) 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16.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 概念:是指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 特点: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

 立法考虑的因素:保护对象从著作权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保护民间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 保护: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

17.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1972年菲律宾第一次适用著作权权法对软件实行专门保护。条件:原创性、固定性。  计算机软件的归属: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制。特殊情况:

合作开发(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委托开发(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无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有); 指定开发(归属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接受任务的单位享有);

职务开发(著作权属于该单位;该单位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非职务开发(属于开发者本人)。

 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

 期限: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终生+死亡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自然人:终生+最后死亡人的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享有软件著作权: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12月31日。 18. 著作权的内容——

(1) 著作人身权

概念: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特点: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即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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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1410 5’

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者死亡后50年后) 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保护期不受) 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期不受) 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不受) (2) 著作财产权

概念: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内容:  复制权;  发行权;

 出租权;行使的范围限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视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  展览权;  表演权;  放映权;  广播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摄制权;  改编权;  翻译权;  汇编权;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9. 著作权的取得: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对于外国人的作品,如果首先在中

国境内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注: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造之日起产生】

20.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不明的作

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1. 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

第一部关于邻接权的公约是1961年意大利罗马缔结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罗马公约) 201510 5’ 22.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共同点:都与作品相联系(直接联系/间接联系);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区别: 项目 主体 客体 权利内容 著作权 作者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 作品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保护期限 护期不受。 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保护期:作者终生+死亡后50年 从表演发生后、录音录影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起计算,享受50年保护期; 图书期刊版式设计权保护期: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刊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邻接权 以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 其出版的图书、报刊及其版式设计 见下文 23. 出版者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内容: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包括从作者处获得的复制权、

发行权);版式设计权。

24. 出版者的义务:与著作权人订约的义务;按期、按质出版作品的义务;重印、再版作品的通知义务;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25.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权利有:201504 5’ 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保护期: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保护期: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期: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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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期:50年)

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50年)  许可他人通过网络信息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期:50年)

26. 音像制作者: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与物质载体的人。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7. 广播组织的权利:许可他人播放权利;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28. 著作权的:

(1) 合理使用: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目的;使用的主体;使用方法;数额规定。201104 5’)

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 法定许可使用: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

可。区别: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内容包括: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3)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制度。

29.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特征:对象是财产权;导致著作权主体的

变更;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0. 著作权许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某一权能或多项权能的使用而达成的协议。特征: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伯尔尼公约》有规定著作权强制许可,我国法律无规定。 31. 著作权的质押:质押;著作权质押。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2.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对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和保护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体现在:  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 保证著作权利的实现  减少和避免纠纷。

3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201404 5’,如中国音乐著作协会

 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凡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 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 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34.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 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 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 侵占他人作品

 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 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 拒付报酬  剽窃他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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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 侵犯邻接权  其他侵权行为

35.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侵害人身权时适用);赔偿损失 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方法:201604 5’ 《著作权法》49条 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 行政责任 (3) 刑事责任

(4) 执行措施:诉前权利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人民依法处置权 36.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调解、仲裁、诉讼

37. 专利:是指经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特征:  专利是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  专利是符合专利条件或者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

 发明创造是否具有专利性,必须经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 38. 专利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特征:  独占性:同一法域内,相同主体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 时间性:专利权的保护期较短。  地域性。

39. 专利法调整的关系:

 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 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 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0. 专利制度的特点:  法律保护;  科学审查;  公开通报;  国际交流。

41. 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 激励知识创造;  有效配置智力资源;

 促使发明者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 保护技术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 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 42. 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种类: 201107 5’

 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

 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客体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特点:  是针对产品而言,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 产品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不能是气态产品、液态产品,粉末状、糊状等  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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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 对实用新型给予专利保护的意义:  有利于产品的改造和市场竞争

 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  有利于丰富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  有利于对小发明尽快地提供保护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特征:201007 5’

 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性。

 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 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在工业上应用。

 外观设计必须能使人产生美感,即通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产生出来的外观设计被用以装饰物品,能够使人的视觉触及后产生一种愉悦的感受。

43.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201304 5’

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善良风俗的发明创造

 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44. 不可获专利的主题:  科学发现;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动物和植物品种;(被授予植物新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45. 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201510 5’

 新颖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主体: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 实用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6. 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丧失新颖性。201207 5’  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47. 外观设计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概况性:)新颖性、美观性、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具体而言:201604 5’

 新颖性: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中。

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美观性: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消费者的吸引力  合法性: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48. 专利申请人的种类:

 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属单位为专利申请人;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按合同约定。 定义: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是指   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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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

 合作发明人: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共有;另有协议除外。-《专利法》第。署名的顺序不影响日后的专利权行使  委托发明:合同约定;受托方即实际完成发明创造一方 49. 专利申请的原则:

 书面原则: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单一性原则: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50. 专利申请日:关键日,是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确定原则有: 201404 5’

 专利申请人面交专利申请的,以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代收处实际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 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寄出的(清晰)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 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51. 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6个月。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 国内优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为自第一次专利申请之日起的12个月。

 国际优先权:国外申请人可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依据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52. 救济途径: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

审请求。发明专利申请人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提起诉讼。

53. 发明专利申请程序:(1)公开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请求在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专利法

13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外国人专利申请自优先权日期满18个月公开。(2)实质审查:自申请日以后3年内。荷兰最早确定“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备注:实用新型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申请前→→申请文件公开前(按商业秘密保护,如自行公开,其他公司使用,不算侵权); →→申请文件公开后→→专利授予前(临时保护期,使用须支付适当报酬,但不视为侵权); . 专利权的期限: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 使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但专利的有效保护始于专利授权

 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确立专利权范围的依据的法律文件;须满足“充分公开”的条件:应当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的、完整的说明;至少有一项的权利要求)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

 特别规定:1992年12月31日前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至自申请日起20年。

 对于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是自优先权日起算,而是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55. 专利权终止: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法律事实有:  保护期限届满。

 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 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专利维持费。 56.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1) 定义:是指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授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2)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

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美观性和非冲突性。  申请人主体不合格。没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

8 / 16

 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符合规定)  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

 在后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法》第9条

(3) 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201104 5’ 201307 5’

 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任何一种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决定都不是终局的,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起诉。经人民作出终审判决后,产生法律效力。自此之后,任何人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再对该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追溯力。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即视为自始不存在。

 对世效力。无效的决定或判决,不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任何第三人和一般公众都具有约束力。 57. 专利权人的权利:

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 201504 5’ (最基本的权利)  转让权。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转让  实施许可权。  放弃权。

 标记权。“中国专利”、“专利” 58. 专利权的:

(1)强制许可:申请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应支付使用费;不得转让许可。

 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 为公共健康目的的强制许可

 交叉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第二专利)比此前的第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人的请求,可以给与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权人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 专利权的穷竭: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 先用权人的实施: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技术不能转让;专利权不得许可)  临时过境

 专为科学或实验目的的使用  为提供行政医疗审批的使用 (3)国家计划许可

 许可的对象:只能是中国人的发明专利,而且主要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  被实施国家计划许可的发明专利:必须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

 只能由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报经批准,才能进行。  依据国家计划许可而实施他人发明专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59.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若希望在其他若干国家受到专利权保护:向PCT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并指定要求保护的相关国家。

60.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第三人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特征:行为人擅自实

施了他人的专利;行为人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既无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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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有效原则。

 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 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  全面覆盖原则  等同原则  禁止反悔原则  多余指定原则 61. 假冒他人专利特征:

 假冒产品不是专利产品,且与专利产品不同。

 假冒者在其非专利产品上所标注的专利号必须与某项有效专利的专利号相同。  假冒者在其非专利产品上所标注的专利号必须是某项有效专利的专利号。

 行为人标注他人有效专利之专利号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许可,否则其行为不构成假冒他人专利。

62. 假冒他人专利后果: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犯罪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3. 间接侵权行为特征:

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故意。

 间接侵权行为一般应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且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 人民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

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1) 第一审人民: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 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

(2) 关于地域管辖的问题:因侵权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

侵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3) 关于证据保全问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保

全证据。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应当解除该措施。

(4) 诉讼时效: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

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6)

(5) 举证责任: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

专利方法的证明。(61条,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6) 法律责任:

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确定方法201204 5’

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1万元至100万元)  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对于这三种计算方法,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采用。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方法计算损害赔偿额的,只要是合理公平的,人民可以准许。

 如无法计算,则适用法定赔偿。法定赔偿数额在50万元以下。 消除影响。

65.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包括的含义有:201004 5’ 201204 5’  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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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66. 商标与商品名称(相邻标记)的区别: 201107 5’

 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是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是对同一类商品的一般名称;商品特有名称是表明产地、性能、特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名称。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在我国,商标一经注册,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商品名称一般不作为权利客体,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67. 商标的分类:

 (使用的对象)商品商标(有形商品)与服务商标(服务项目)

 (商标图案的形态分类)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及组合商标  (使用者的不同)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 (特殊性质)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68. 商标的作用:201304 5’  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  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  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  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69. 商标权的取得:我国是申请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  原始取得:注册原则;使用原则;混合原则  继受取得。 70. 商标权的终止:

 注销:自动申请注销;过期注销;无人继承注销  撤销:违法撤销     

没有正当理由(不可抗力;性;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不当注册撤销 71. 商标注册的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或个

人。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申请注册的商标:

 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 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 201410 5’

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商标法》第16条

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除外。即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其他方面的意义,而该意义与商品或服务并不直接相关。如“黄山”。为照顾已经注册的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允许继续使用。

(3) 不得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4)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申请不能被核准。 72.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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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其他缺乏特征的。 73.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 一申请一商标原则: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一标多类】。(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 同一申请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

 同日申请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的原则: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否则以抽签方式确定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74. 商标注册的程序

 申请前的准备:办理商标查询;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

 申请文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报送商标图样;提交其他书件  申请的提出:提交申请的途径;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交纳费用  申请日与优先权:申请日的确定;

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我国申请商标时享有优先权的情形:201604 5’

(1)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25条

(2) 商标在中国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

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26条

 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

另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变更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

75. 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  形式审查:  实质审查

 公告与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任何人可以违反禁用和禁注条款的商标提出异议。

 核准注册: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76. 商标救治途径: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

评审委员会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批准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

77. 商标注册无效补正制度: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

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 构成商标的标志违反了商标禁用标记、不得注册的标记、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  商标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78.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01007 5’

 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 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

 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 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 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 79. 注册商标争议程序的特点:201307 5’ 项目 申请主体 注册商标争议程序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商标异议程序 12 / 16

适用对象 法定期限 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受5年 初步审定并公告但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 自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事由 后注册的商标与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了,以及违反《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 异议不成立,发给注册证;异议人不服的只能向商标评审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法律后果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的规定,或者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80.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

期满前12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依然受保护)。不次数。

81. 注册商标的转让:原则:连同转让原则;自由转让原则(我国),已无必要要求商标与营业一起转让)。转让商标经核准后,予以

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的:  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  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 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 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82.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83. 注册商标使用的标记:®(register)或

84.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应当将商标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注册商标。(不能允许第三人使用,许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

 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85. 商标管理的意义:

 规范商标行为,发挥商标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 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和减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 有利于加强商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86. 商标代理服务规范: 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保守商业秘密

 对不得注册的商标明确告知的义务  不得接受商标抢注

87.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注册商标使用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限。】201504 201404 材料分析题 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备注:不管是否明知,仍视为侵权】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3 / 16

88.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向人民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商标侵权的受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90.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地方工商行政部门)-《商标法》60条 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 责令停止销售: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民事责任

 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难以确定的,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 即发侵权的制止 (3)刑事责任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91. 驰名商标: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最早见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13条: 201207 5’ 201510 5’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司法解释:人民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商标法》13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商标法》第14条: 201404 5’ 201504 5’ 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9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定义及保护条件201007 5’ 美国最先对布图设计进行立法保护,1983年《半导体芯片保》

定义:是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图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国际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保护条件:

 主体资格: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

14 / 16

 客体条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如果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项条件。  权利取得方式:登记取得制 内容:复制权;商业利用权

保护期限:10年。无论是否登记或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不再受《条例》保护。 侵权样态:民事和行政责任

:合理使用或利用(为个人目的复制;供教学研究而复制);反向工程;权利穷竭;善意买主;强制许可。

93.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条件: 201004 5’ 201107 5’  必须具有信息性;  必须具有未公开性;  必须具有实用性;

 必须具有保密性。(不受时间和地域,保密时间至商业秘密披露之日)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201404 5’

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侵权抗辩事由: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

94. 地理标志: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

标志。首次出现于《知识产权协定》。可申请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条件:  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不是臆造、虚构的地名;

 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即其他产地不可以)  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地理标志特征: 201307 5’  具有地理指示作用;  与货物质量有关联关系;

 表明了货物产地与其特地质量等特征的关系。 地理标志权独特的法律品性表现为:  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  不具有时间性;  不具有可转让性。 95. 植物新品种

法律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定义: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条件:201510 5’ 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

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林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96. 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归属 201504 5’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 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授权单位: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97.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201104 5”

 商标:品牌,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其他商品生产者的标记。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 商号: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时用以标示自己并区别他人的标志。是企业的标志。

98. 商号权的概念及内容:201207 5’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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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

99.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  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

 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 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可以归属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情形有:  商品假冒行为。

 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规定:201604 5’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 侵犯商业秘密  商业诽谤行为

10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签订,中国1985年3月19日生效,截止2010年8月,成员国1个 内容有:国民待遇;优先权;对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专利性,发明人的署名权;驰名商标的保护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2年7月生效,多次修订,现均指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截止2010年8月,56个成员国。中国19年10月加入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

公约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原则。 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网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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