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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下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基本观点
诚然,马克思、恩格斯未对人权做过界定,也未从正面系统地阐述过人权的概念,但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批判中,从他们对无产阶级争取权利斗争的论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一些基本观点:
(一)人权的经济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无论是作为一种要求,一种政治主张,还是作为法定权利,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1]近代资产阶级人权是资产阶级商品经济产生与发展的产物;而社会主义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条件的内在的要求,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使人与劳动相异化,使劳动者与资本家相对立。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则在本质上提供了人与人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为人权的保障和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可能。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物质基础薄弱,经济欠发达,经济发展不平衡,必须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所有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这种经济的现实条件,与马克思主义理想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去甚远,这就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经济基础上的人权建设,应当从国情出发,立足现实,按照轻重缓急,采取循序渐进的发展权利的路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解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人权。在各种人权当中,除生存权、发展权等应优先考虑外[32],对于那些诸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基本自由等对经济
和物质条件依赖相对少的人权(即所谓“消极人权”),也应当优先发展和实现;而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即所谓“积极人权”),则应当按照联合国的要求-竭力“逐渐达到”(实现)。[33]
(二)人权的历史观
在对待人权的本原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自然权观的区别在于,资产阶级认为人权是自然的范畴,是天赋人权;马克思主义则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34]历史地看待人权:(1)不仅应当肯定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口号和确认的人权制度所具有的历史意义,而且应当看到它所必然具有的历史局限性;(2)无产阶级从提出争取人权的要求到建立自己的人权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完成这个过程的前提是无产阶级争得民主,建立自己的国家;(3)社会主义人权的不断完善和充分实现,也是一个历史过程,它把全面实现人的价值作为不断完善的内含,把追求全人类的彻底解放作为崇高目标,人权的内在与外在的统一,形式与内容的一致,构成了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基本特征。
中国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实践中,主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因为人权是人基于其自然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人的自然属性所决定,人权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一面;由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人权又具有特殊性、差异性的一面。两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政治文明。它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反对用人权的普遍性否定人权在历史、文化、地域、民族、社会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特殊性。在坚持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同时,坚持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坚持人权随着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而发展;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权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的事情;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统一。社会主义中国把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地统一起来,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切实保障人权。
(三)人权的阶级观
在国内法的实然领域,人权往往表现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国家的阶级性和法律的阶级性不可避免地通过公民权利体现出来。人权的阶级性使“资本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就通过强制的法律来实现对自由工人的所有权。”[35]人权的阶级性,使社会主义把阶级性的实际内容归结为“消灭阶级的要求”,[36]而“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因此,社会主义人权的阶级观在本质上和在普遍性、彻底性上[37]是与人权的要求一致的。在国际社会中,社会主义人权的阶级观表现为,从民族生存与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主权的利益出发,从被压迫民族与被压迫人民的解放出发,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各种国际人权事务。
中国讲人权在基本原理上是有阶级性的,并不意味着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强化或者扩大这种阶级性,而是意味着:首先,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权的阶级性,既有敌对阶级之间的区别,更有人民内部各阶级如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各阶层如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不同。这是客观存在。看到并承认这种客观存在,目的在于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社会主义人权中的阶级性。其次,在应然人权转化为法定人权的过程中,尽管会有各种妥协,但在根本上是立法者的阶级、阶层利益和意志在起支配作用。第三,尽管我们一向强调平等,宪法和法律上也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现阶段中国人权的实现,却是一种“差序格局”[38]的,一部分人在享有权利(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先富起来”,某些阶级、阶层事实上享有的权利要多于、先于另外的阶级、阶层。
(四)人权的国家观
从国家出现后,人都是生活和活动在一定的国家之中的。在现代,人权的改善和保障,首先是各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改善和保障。人权的主体,最基本的是人,集体人权和集体人权中的类别主体-妇女、儿童、老人、难民、残疾人,以及民族、种族等主体,都是由最基本的人权主体人构成的,而所有上述主体与国家这一主体的关系,最终决定着人权的状况。
人权依附于国家而产生和发展。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和所有的其他权利一样,人权不是天生
的或不可剥夺的,而是国家和法律的历史创造。人权的出现和辩证的运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以后,国家和社会也就相分离了,国家把现实的资本主义的存在条件改造成法律认可的权利,并把权利神圣化为自然永恒的东西。”[39]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一切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割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但在这“一切人”中,把黑奴排除在外,经过近90年的斗争,在“南北战争”后,才于1865年废除了奴隶制。黑人从法律上获得选举权,是在1870年宪法第15条修正案(“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加以拒绝和剥夺”)通过后,但因美国的种族歧视根深蒂固,黑人的投票权仍旧受到种种限制,直至1970年“民权法”才废除了“文化测验”、“人头税”等限制。然而在“金钱是政治活动的母乳”的美国,一切大权都掌握在占人口十万分之三的七千多名权贵手中,大多数人民特别是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占人口15%的穷人,基本人权仍得不到充分保障。
英国人权学者文森特在讨论到“东西方关系中的人权”问题时,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有三个显著区别:第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权利来自政府制定的法律,它反映了作为社会基础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权反映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只有无产阶级享有权利,而资产阶级却不能享有权利;只有人民享有自由权利,而压迫者却没有这种权利。第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权利来自一种反映个人在某种生产方式中所占位置的基本经济关系,因此应当将经济和社会权利优先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自由是经济性质的免受剥削的自由,这种自由因劳动人民掌握政权而获得实现。西方人权理论则认为自由是近乎绝对的,每个人在尊重他人平等自由的条件下享有不受他人干涉他(或她)自己的自由的权利。第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自由只有通过集体才能获得,无产阶级的使命是消灭剥削。马克思主义主张国家是自由的支柱,国家在保障权利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它不仅仅提醒公民具体情势允许他们享有哪些权利,而且还直接提供这些权利,而西方人权理论却认为国家是对自由的威胁,个人必须时刻保持对国家的警惕。[40]这些区别昭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社会主义人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高度依赖于社会主义国家和国家政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权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唇齿相依、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实现了个人与国家的统一。中国通过法律形式尽可能地把应然人权转化为实然人权即公民的权利,使全体公民成为人权的主体。这种法定人权以国家为依托和后盾,不仅得到国家提供的物质基础的支持,而且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权与国家的结合,消除了资本主义政治国家外壳掩盖下的虚伪性,为人权的实现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也为人权的改善和保障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社会主义中国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没有人权和不切实保障人权,都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应有职责,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中,才能为实现真正的、全面的人权提供制度的、物质的和思想文化的支持和保障。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在中国讲人权,首先要使在只占世界7%的耕地,却占世界22%人口的中国11亿人吃饱饭。今天,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11亿人的温饱问题。同时,中国人民也充分享有与中国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还要实现更高层次的和更广泛的人权。1993年8月,江泽民在接受日本《朝日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适时地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加强了民主法制建设,以保障人民能够充分地享有公民权和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最关心中国人民人权的是我们自己。1949年以前,中国80%的人处于饥饿 和半饥饿状态。现在中国的人口翻了一番多,温饱问题基本上解决了,人民在各方面享受的民主权利在中国更是前所未有。”[41]1999年6月9日,江泽民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再一次重申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保障人权的立场和态度。他说:“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推进和发展中国人民的人权事业,为保障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进行了锲而不舍、艰苦卓绝的努力。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是中国人民基本权利最坚决、最忠诚的维护者。我们根据自己国情确定的发展人权事业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这就决定了,实行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们维护人权最基础、最首要的工作。不首先解决温饱问题,其他一切权利都难以实现。”[42]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了几亿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使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障,为他们享受其他各项权利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是我们国家和政府在发展人权事业方面取得的最重要、最伟大的成果,也
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制度为充分实现人权提供了根本保障,使中国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全国人大通过修宪程序载入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这对于国家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充分实现人权的崇高目标,必将产生积极而重大的推进作用。?
(五)人权的发展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应当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人权。一方面,人权的历史是发展的:人权,从作为一种理想和理论提出到发展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从作为一种政治口号到发展成为政治实践的结果-人权的法制化。人权的领域从国内法对人权的肯定发展到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共同维护;人权的主体从个人人权发展到集体人权;人权的内容从最基本的平等、自由和安全的生存权,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平等更广泛的范围。人们对人权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也随之发展和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人权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传统等各种条件的制约,超越于现实提供的可能条件而提出过高的要求,或者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而拒不发展人权,都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人权发展观。
不能否认,中国在改善和保障人权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但在中国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中国人权发展的历程,将肯定要比某些西方国家所花的时间少,其普遍和彻底程度,也肯定胜过他们。美国人民仅获得普选权一项,就经过了将近200年的斗争历程,至1971年美国宪法第26条修正案规定,“年满18岁和18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个州加以拒绝或限制,”才使普选权在宪法上得以全面肯定。这就充分说明人权(包括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的发展,都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同时,由于各国和各民族具体情况的不同和发展的不平衡,人权的发展状况在相同的时间里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只要符合该国、该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根本利益,符合国际人权法的一般准则,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应以自己的人权观、标准和模式,对之妄加非议甚至加以干涉。
人权的发展观归根结底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最重要的价值不是个人主义与个人权利,而是在一个社会主义社会中所有人的充分发展,”[43]是绝大多数人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六)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
在实然状态下,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4]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在许多方面,权利的实现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权利与义务的分离,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法律结果。在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的人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45]社会主义制度的创立,消除了权利与义务分离的根源,在本质上实现了两者的统一。
在总体上和内在逻辑上,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统一于法律制度之中。但在操作层面上,却不能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做简单化、庸俗化理解。享有权利,并不必然的、即时的、一对一地履行义务;反之,履行义务亦然。从时间来看,现在享有权利,可能要到将来才履行义务,如从小受父母抚养,成年以后有能力时要赡养父母;从空间来看,可能在此方面享受了权利,应当在彼方面履行相应义务;从主体来看,可能此人履行义务,彼人才能享受权利;从客体来看,对于此人是权利客体的,对于彼人则可能是义务客体。对于权利涉及的各种关系,应当接受美国法学家W·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46]
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不仅是他人的义务,更是国家的义务。按照日本学者大沼保昭提供的资料,国家的人权义务包括:第一,尊重的义务,即国家避免和自我克制对个人自由侵害的义务;第二,保护的义务,即国家防止和阻止他人对个人权利侵害的义务;第三,满足或确保的义务,即国家满足个人提供能力仍不能实现的个人所需、希求和愿望的义务;第四,促进的义务,即国家为在整体上
促进各种人权而采取相应措施的义务。[47]实际上,国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义务(责任),因人权是消极人权还是积极人权的区别而不同。对于消极人权,国家的主要义务是自己不侵害、不限制,以及排除他人的侵害和非法限制;次要义务是提供资源,如人员培训、传播人权知识、提供行使言论自由、选举权等的相关条件。对于积极人权,要求国家“尽最大可能利用已有资源”,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实现。[48]在这里,个人人权与国家义务的统一,才能切实有效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七)人的解放观
人权的作用和目的不仅在于使人获得权利,而且在于使人明确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实现自我解放的手段。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权思想的提出,使资产阶级从思想上摆脱了神权的束缚,而人权法律制度的确立,则使资产阶级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但是,资产阶级用以解放人的“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49]无产阶级才是人权的真正倡导者和捍卫者。无产阶级把自己的历史使命归结为建立“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50]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51]都是把人的权利还给人本身。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争得人民民主,使无产阶级在政治上获得解放,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还要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能力实现更加充分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真正实现无产阶级的经济解放和社会解放。正是基于这样一种人的全面解放观,马克思主义者明确提出,无产阶级只有获得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解放,才能获得彻底解放;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无产阶级始终把实现人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革命的起点和归宿,把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实现人的价值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马克思主义的这种人的解放观,最符合人权的精神和本质。
正因为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起点和归宿,而在阶级社会中人的解放主要是被压迫人民
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因此,民族的人权、国家的主权显得至关重要。在民族不独立,国家无主权的情况下,人民的人权是得不到真正实现的。但是,一旦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重视和保障个人人权的实现,也是不容忽视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民族与个人是互相依存的,没有国家的主权、民族的独立,就谈不上个人的人权;同样,没有个人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独立也不可能真正稳固和获得发展的内在动力。社会主义人权克服了人与国家的分离,建立了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国家主权相统一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机制[52].当然,在个人、民族和国家这个矛盾统一体中,人权所强调的重点是会有所不同的,即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会有不同的主要矛盾。在民族危亡之际,争取民族独立或解放,就是人权的主要方面;在国家主权受到严重侵害乃至出现危机的关头,维护国家主权就是实现人权的根本;在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没有受到较大威胁,而个人人权受到粗暴践踏时,保障个人的人权就是首当其冲的。上述基本观点,是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的指导思想。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启迪和指导下,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斗争,使人权要求远远超出了原来的范围,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并且已经或正在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诸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妇女、儿童、青年权利,如隶、种族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以及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权等,产生了一系列有关人权俄国际公约。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将日益得到世界人民的认同。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人类求得彻底解放之日,即人权真正实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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