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时候我们在对于执⾏标有很多的相关见解,不仅是案件内的⼈,在很多时候案外⼈也有很多的看法,也会提出异议,下⾯就店铺⼩编来为⼤家介绍⼀下案外⼈对执⾏标的异议问题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解决相关案件!
怎样提出异议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规定:“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民法院关于适⽤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对执⾏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以阻⽌执⾏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法院提出异议。”
相关知识
所谓执⾏异议是指在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旨在主张实体权利的不同意见。这⾥的案外⼈就是没有参加执⾏程序的⼈,即执⾏案件当事⼈以外的其他⼈。在本案中陈某和刘某是案件的当事⼈,李某是案外⼈,轿车是执⾏标的物,李某的请求内容即是执⾏异议。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提出执⾏异议的权利,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为案外⼈维护其合法权益,纠正⼈民法院及其他机关⽣效法律⽂书可能存在的错误,提供了有效保障,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在执⾏过程中提出执⾏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执⾏程序开始后,执⾏程序终结前提出。在执⾏程序尚未发⽣时,对⽣效法律⽂书的异议不具有执⾏异议的性质;⽽在执⾏终结后,案外⼈的异议已属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2、由案外⼈提出。
3、执⾏异议的内容是对执⾏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提出异议,是在其认为执⾏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时,⽽对执⾏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主张⾃⼰的实体权利。例如,在本案中李某对执⾏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认为被执⾏⼈的⾏为(作为或不作为)涉及⾃⼰的合法权益等等。但如果只是对执⾏措施和⽅法提出不同意见就不是执⾏异议。4、必须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如果案外⼈只以陈述对执⾏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说明任何理由,那么执⾏异议也是不能成⽴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案外⼈应以书⾯形式向法院提出执⾏异议;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头异议,由⼈民法院记录在案。
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案外⼈提出的执⾏异议,法院⾸先应当进⾏审查,然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应当通知驳回申请,继续执⾏。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执⾏。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如果执⾏根据是⼈民法院⾃⼰制作的法律⽂书,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如果发现作为执⾏根据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决定再审的,应继续中⽌执⾏程序;如果经过审查,认为⽣效法律⽂书没有错误的,应⽴即恢复执⾏程序。如果执⾏程序是委托⼈民法院制作的法律⽂书,受托⼈民法院可提出书⾯意见,经院长批准后函请委托⼈民法院审查处理。如果执⾏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书,可以通过申请执⾏⼈发回原制作单位审查处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关的,案外⼈、当事⼈可以⾃裁定书送达之⽇起15⽇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的处理上不仅仅要看案内⼈的相关消息,案外⼈也不列外,在很多时候案外⼈的异议也会起很⼤⼀部分卓云,所以⾃⼰有什么异议也要积极的提出,让案件更好的处理!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在⽹上找到的相关案外⼈对执⾏表提出的异议问题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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