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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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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管理

第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坚持德育为先、素质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德育工作机制,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局面。

第三条 学校应当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实施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开展教学活动,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四条 学校应当在省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征订使用教科书和教师用书,并按照要求选择地方课程教材;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

第五条 学校应当积极实施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

上课时间不早于8:00。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

第七条 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学生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学生不超过60分钟。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师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等行为,并对学生预习、上课、复习、作业等提出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应当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重视实验教学工作。按照新课程标准的要求,上好实验课,做好分组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鼓励教师积极采取探究式实验教学方法,积极推进中小学实验教学思想和实验教学方式变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推广科研教研成果和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提高课程计划实施质量和单位时间内教学效率。 第十三条 小学每学期期末由学校统一组织一次学科考试,不得组织期末学科考试以外的学科考试或者变相的学科考试。

第十四条 初中、高中全校或者全年级每学期组织期中、期末两次考试,除初三、高三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统考和模拟考试。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学业质量检测和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学生成长记录袋制度。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初中实行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促进教师教学和专业成长评价体系,不得单纯

以学科成绩、升学率等评价学生和教师,不得给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分数和等级为依据给学生排名次、排座位。

第十七条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和放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调课或放假的,一天以内,应当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天以上的,应当报经举办学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身心健康。 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更不得收费上课、有偿补课。

第二十条 学校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知识类竞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的指导,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文娱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管理网络,共同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教育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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