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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来源:爱问旅游网
射线探伤安全管理规定 1客观的

加强对公司各所属单位射线探伤工作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保证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射线探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

3.1 GBZ117-2006 《工业X射线探伤辐射防护标准》 3.2 GBZ132-2008 《工业γ射线探伤辐射防护标准》

3.2 国务院第449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安全和保护条例》

3.3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4 HSE-01-04-26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理解

4.1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不包括在核燃料中、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探伤放射源和密封(放射)源。 4.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具有紧密包层且为固体的放射性材料。 4.3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γ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和含有放射源的装置。

4.4 射线探伤:是指用射线进行的探伤作业,包括X射线,γ射线探伤,高能射线探伤和中子射线探伤。

4.5 《射线探伤安全工作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 责任

5.1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各所属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

5.2 各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要求。 5.3 作业相关人员责任 5.3.1作业人员责任

a) 射线探伤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射线探伤作业;

b) 操作前充分了解操作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只有在确认工作票中列出的安全防护措施正确后,才能进行射线照相检查;

d)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如果不执行安全措施,有权拒绝工作;

e) 作业后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3.2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责任

负责对施工单位和特殊工种资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向操作员解释操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3.3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责任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操作员解释操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

5.3.4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责任

你必须去现场了解辐射作业现场和周围环境,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射线探伤作业。

6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作业前,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建设单位资质进行审查登记::

a) 建设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发布《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环保部门的《辐射培训合格证》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等;企业射线检测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b) 对于使用放射源的异地施工单位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的要求,持有迁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批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和所用放射源身份编码及活度证明材料,并将这些材料登记备案留存,未办理异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登记的单位,严禁在异地进行放射源检测。

6.1.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控制区和管理区,并在管理区外采用警戒绳加以圈定,四周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警示灯等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6.1.3 申请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在辐射作业现场进行射线检测,并索取相关数据,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和隐藏。在射线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在放射防护区入口处进行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6.1.4 采用移动式X、γ射线机探伤时,控制区外生产区的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辐射防护必须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工业γ射线探伤辐射防护标准》和《工业X射线探伤辐射防护标准》执行。

6.1.5 施工单位将在每次作业后立即将放射源发送至其源库,不得存放在公司范围内,更不能存放在作业现场。当遇到生产或其他情

况需要终止作业时,必须迅速将放射源收回到源罐。存放到安全地方。 6.1.6 如果申请人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可以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健康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作出相应的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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