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书
甲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商定,就 工程租赁甲方标准化安全防护产品,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 租赁产品、规格、数量、单位、损坏、遗失赔偿价(见下表):
产品名称 防护栏 普通立杆 转弯立杆 防护门 方管装饰盖 合计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块 根 根 扇 个 单价(元) 合计/月租 (元) 损坏、遗失赔偿价 备注 (元/块) 此租金单 价未含税 二、租赁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不满15天按半个月计收租金,满15天不足30天的按月计收租金)。乙方如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的应在合同届满前十天内办理续租手续,否则逾期按月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租金。
三、付款方式:签合同生效后2天内支付 押金(押金以总货款的30%计算,付款以财务收款收据为准),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办理退租手续并结清租金、赔偿金、维修费等费用后,押金退还乙方。租金按每30天结算一次,直接转入甲方账上。
四、如每30天结算期到后5天内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款,从第6天开始计额外加收5%/天租金款。
五、运输费用负担:进退场费用由乙方负责(发货时由甲方装车,租用结束后退回由甲方卸货,其它均为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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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租用结束并将所租用的产品全部由乙方运回甲方所在地,进行租金结算 ,剩余押金多退少补。
七、乙方在租用期间,所租用产品只有使用权,产品的其它一切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将租用甲方的产品变相抵押、转让、转租或转移地点,如有上述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有权收回所租用的一切产品,并按产品的实际价值追回一切经济损失。租金按三倍收取。
八、乙方不得随意将租用的产品改型,对改型后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并按上述赔偿价,全额赔偿给甲方,在租期内的租金乙方也必须支付给甲方。如归还时产品有损坏,由甲方请生产部门对损坏情况进行评估,乙方支付维修费用。
九、验收方式:发货装车时,乙方进行验收,不合要求的产品可当场更换,收货单乙方签收即生效。
十、乙方工地装、拆一切安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十一、以上各项合约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本合同的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终止与解除:甲乙双方货、款全部清算完即告终止。 十四、送货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 乙方:
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
地址:柳州市马厂路1号 地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帐号:4500 1625 2610 5070 1113 开户银行:广西建行柳州市中山东路支行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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