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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广告活动监管有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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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广告活动监管有关问题的解答

结合目前本市互联网广告监管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根据《广告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互联网广告的涵义

目前我国广告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广告未直接作出明确的定义,根据《广告法》对商业广告的基本定义以及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互联网广告应是指广告主以品牌(形象)传播、商业推广为目的,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包括网页、邮件、互动等形式在内的商业信息传播。

百度等搜索网站的竞价排名行为符合以上特征,构成商业广告。

二、关于互联网广告活动主体的确认

互联网广告活动主要形式包括:一是利用门户网站(如“上海热线”、“东方网”)、专业网站(如“导医网”、“太平洋电脑”)发布广告。此类广告活动中,有明确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网站一般是广告发布者。二是利用企业自有网站对企业自身商誉、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宣传。此类广告活动中,网站既是广告发布者也是广告主。三是以广告联盟形式承接广告业务并代理在不特定网站上发布广告,如“谷歌推广”、“百度推广”等广告。此类广告活动中,“谷歌推广”、“百度推广”等广告联盟构成广告经营者,而提供媒体发布的不特定网站构成广告发布者。

鉴于《广告法》所指的广告发布者不包括个人,对于个人设立的互联网站(网站备案

人为自然人)目前暂不能按照广告发布者认定。

三、关于互联网广告活动的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配合有关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广告整治力度的通知》(工商广字〔 2009〕177号)明确,对网络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管,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许可、备案信息为准,由网站主办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对网络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无备案信息的网站,由网站IP服务器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管辖。

本市工商部门发现本市许可、备案的互联网站上的违法广告,但没有管辖权的,应向市局报告,市局可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酌情确定具体办案机关。

四、关于互联网广告的取证

鉴于网络广告内容的无纸化特征,其电子文档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一旦违法案发,当事人可能在网上将违法内容删除,因此办案部门必须在证据尚未灭失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存,并通过当事人确认或公证机关公证后确定电子证据,将电子证据与询问笔录等其他传统书面证据结合运用(具体取证方法可参考OA系统广告处网页《互联网违法广告取证简要步骤》)。

五、关于互联网广告费用的计算

问题二所指的第一、第三种情形,一般具有明确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相关的广告合同和广告费用支付凭证,可根据合同和支付凭证确定广告费用。

问题二所指的第二种情形即网站自设性宣传广告,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尚无明确的计算口径。对其广告费用较难确认和计算的,若广告内容涉及虚假的,建议按《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定性查处;若广告内容涉及违禁的,则因广告费用计算问题较难按照《广告法》作进一步行政处罚,目前暂以行政指导等方式为主,严重违禁的,可将有关情况速告市局广告处,由市局广告处提请通信管理部门或网络宣传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或删除相关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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