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招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根据国家、省和学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是指使用学校基本建设经费或专项经费(含科研项目经费)已完成立项审批手续的,用于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房屋修缮、供水、供电、网络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排水设施、道路施工维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校内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在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积极引入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确保投标活动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
第五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维护学校利益,力求节约,反对浪费,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后勤基建处、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根据《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其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立项预算金额大于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组织招标。
第八条 立项预算金额小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由后勤基建处在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指定的小修和应急维修的施工队伍中随机选定。
第九条 对应急抢修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应急抢修工程项目是指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运行,急需抢修的项目。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方式有:
(1)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是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学校以招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3)议标,是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选择投标商,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校内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集体商议确定,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因项目修建的专业性、特殊性,必须采用议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单位书面陈述要求议标的理由,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意后,提交后勤基建处;
(2)后勤基建处对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论证、审核后,填报《学校基建工程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并提出明确的建议,送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
(3)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进行集体商议确定;其中立项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分别由后勤基建处、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报分管后勤基建、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后勤基建处必须在完成相关立项审批手续后,及时填报《学校基建维修项目招标申报表》并送达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拟定招标工作方案、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等准备工作,并及时组织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进行集体商议。
第十四条 立项预算金额小于20万元的,由后勤基建处负责预算审核;立项预算金额
在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的,由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后勤基建处、审计处进行预算审核;立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组织编制标底,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十五条 标底由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资质等级较高、信誉状况良好的工程造价编制单位编制,标底的编制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六条 标底编制完成后,由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后勤基建处参与,共同议定招标控制价后,报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执行。标底经审定后,由审计处密封保存。标底自编制起,至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召集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商议讨论下列事项:
(1)招标方式;
(2)招标信息的发布方式和范围;
(3)确定非公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
(4)商定评标办法和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十八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根据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会议决定制作和发售标书,标书技术要求和工程量计价清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提供,审计处核准。招标文件
内容要求:
(1)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以及盖章等要求 ;
(2)投标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必需提交的证照、资料;
(3)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相关要求;
(4)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内容、发包范围、可供使用的场地、临时设施情况、水、电、道路和其它情况;
(5)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6)工程方案、使用材料、特殊要求及验收标准;
(7)计划开、竣工日期及工期日历天数;
(8)材料、设备供应方式,材料差价的处理方法;
(9)工程款项支付方式,结算方法;
(10)合同主要条款;
(11)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交底时间、地点;
(12)投标截止日期;
(13)开标时间、地点。
第十九条 评标办法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文件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执行,由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评标办法。
第二十条 发布招标公告,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在学校招标采购网站和资产管理处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后勤基建处、审计处一起召开现场踏勘会,进行标前答疑。对响应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统一安排组织踏勘现场,介绍工程场地及相关技术要求。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过程中提出的各类质疑,须在开标前形成《答疑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开标、唱标
(1)开标、评标会由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和投标单位参加,当众启封标书和唱标。
(2)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1.未密封标函,或虽密封但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印鉴的;
2.标书未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印鉴的;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文字表达不清的;
4.内容有明显错误的;
5.标书逾期送达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和定标
(1) 评标工作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般由3—5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专家组成,且为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纪委监察处负责抽取,属政府采购的评标专家,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属校内招标的评标专家从学校招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报价、材料用量、工期、保证质量的措施、企业信誉和综合承包能力多方面情况进行评审;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审情况撰写书面评标报告,向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推荐1—3名中标候选单位并签字确认。
(4)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由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下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与备案
(1)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起草合同,审核后送项目单位、纪委监察处、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审计处、计财处和法制办等职能部门会签,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签合同。
(2)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合同管理,并及时送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计财处和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备案;其中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的,由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定期送省国库管理局备案;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中标单位须与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签订电子合同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由后勤基建处依照《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管理、验收与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将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书、考察报告、评标报告、招标采购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备案存档。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七条 纪律要求
(1)学校工作人员不得为投标人托人情、打招呼,干扰招标活动;
(2)与投标人有各种密切关系的人员,应当在考察、评标等工作环节实行回避;
(3)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
(4)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不公平待遇;
(5)学校工作人员发现招标违规现象,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严重违反纪律行为:
(1)招标工作人员在正式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投标报价;
(3)受理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信息;
(6)其他严重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有关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妨碍公平竞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防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坚决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规纪律、损害学校利益,以及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必须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
处。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省及相关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省及相关上级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6日起实施,学校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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