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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蓝线规划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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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蓝线规划(部分)2007-2020

发帖人: mdh0219 点击率: 434

第二章 对象与标准

第十三条 规划对象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规划的蓝线划定对象分为河道、水库(湖泊)、滞洪区和湿地(包括公园湿地)、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等5大类。

深圳市河流、水库、湿地和滞洪区、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众多,本规划主要针对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对象划定城市蓝线,其它未涉及对象的蓝线划定工作应在下层次规划中予以落实,划定标准参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

(一)河道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全市所有流域汇水面积(用F表示)F≥1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但流经城市重要地区的皇岗河、小沙河、双界河、福永河、木墩河及南澳河。由于爱联河无相关资料,未纳入本次划线范围。

(二)水库(含湖泊)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现状、在建和拟建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

(三)滞洪区与湿地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现状与规划的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布吉河流域湿地和公园湿地。

(四)大型排水渠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由自然河流或河段暗渠化形成的排水渠,含皇岗河、笔架山河、凤塘河、福永河上游河段。

(五)原水管渠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两大境外引水工程的市域部分、市域范围内已建在建和规划的各级原水输配水支线工程。

第十四条 界河蓝线

深圳河、莲塘河、沙头角河、茅洲河、龙岗河为市域界河,本规划只对深圳市域范围内的河岸、堤防划定城市蓝线。

第十五条 河道蓝线划定标准

结合现状与整治河道的实际情况,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深圳市河道流域汇水面积的大小划分河道等级,确定蓝线划定标准如下:

(一)已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1、有堤防的河道,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蓝线的划定范围根据河道流域面积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F≥100平方公里、50平方公里≤F<100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F<50平方公里,蓝线划定标准分别为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15米、12米、8米。

2、无堤防的河道,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道两岸保护范围。河道蓝线范围根据河道的流域面积划分为三个等级,即F≥100平方公里、50平方公里≤F<100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F<50平方公里,蓝线划定标准分别为自河道上口线外延不小于25~30米、20米、15米。

(二)未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1、已经完成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各规划方案中河道岸线上口线或堤防背水坡坡脚线控制,蓝线划定执行第(一)条标准;

对于规划设计方案中进行了裁弯取直的河段,按现状与规划建设用地同时控制取其外包线。

2、未进行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现状河道上口线确定,蓝线划定执行第(一)条标准。

(三)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及宽度≤10米的小河道,或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但上游特别狭窄的河道,蓝线划定标准为自河道上口线分别外延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条 水库蓝线划定标准

(一)已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一级水源保护线;

(二)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延不小于200米,但不应超过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

(三)水库大坝蓝线划定标准为:大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300米,中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200米,小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100米。

第十七条 滞洪区和湿地(含公园湿地)蓝线划定标准

现状滞洪区和湿地,在现状岸线的基础上外延不小于30米。

规划滞洪区及湿地,在规划方案确定的岸线基础上外延不小于30米。

第十八条 原水管渠蓝线划定标准

原水供应系统多以箱涵、管道、隧洞的形式隐藏于地面以下,蓝线划定标准为:

已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的,按建设用地红线划定蓝线控制范围;

没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的,对于境外引水工程及境内供水网络干线工程,以管线设计中心线分别向两侧外延不小于10米;对于境内供水网络支线工程,以管线设计中心线分别向两侧外延不小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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