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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组合格式在词类划分中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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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组合格式在词类划分中的功用

作者:孙永兰

来源:《语文建设·下半月》2012年第09期

摘要:本文主要以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增订四版)为例,对实词的语法分类加以探讨。针对书中词类划分原则中还有待完善的部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汉语词类划分原则主要考虑词的基本语法功能,辅助考虑词的主要语法格式。 关键词:基本组合格式 语法功能 划分标准 词类 一、现代汉语词类的划分原则

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增订四版)(以下简称为《现代汉语》)主张采用综合性的、多元化的标准来划分词类,也就是说要考量词语充当句法成分的能力、词与词或者短语的组合能力、词的重叠形式、构词词缀、词的意义。《现代汉语》较好地融合了现有的语法分类成就,利用较充分的语法划分标准将词分为若干类。这种根据多样化的标准划分词类的方法,会更准确地判定词的归类。但是多个不同的角度之间有时会存在一些矛盾,这样就会导致有的时候虽然整体看起来整个词类划分好像采用了多个标准,可实际上在某个角度上或某个层次上,某些词却仅仅是采用了其中的一两个标准。

本文主张划分词类时,在着重考虑词的基本语法功能的同时,也应辅助考虑词的语法组合格式。我们可以称它为“格式辅助说”。我们知道,汉语中的格式有很多,比如“名词+动词”,“动词+名词”,“数词+量词”,“形容词+名词”,“名词+名词”,“副词+形容词”,“介词+名词”等等。这样我们就组合可以说,凡是名词都可以加动词组成“名词+动词”或“动词+名词”的格式,那么,只要是不能进入这两个格式的就不可以称之为名词。另外,我们结合实词可以单说单用、单独充当句法成分这一原则可以更为容易地判定词的归类。例如,区别词从形容词类中划分出来单列,其中就有语法组合格式的运用。我们知道,形容词最基本的语法功能就是做谓语或谓语中心及做定语,那么相应地,它的基本格式就是“形容词+名词”,“名词+形容词”,而区别词却只有“区别词+名词”的格式,用来修饰名词,没有“名词+区别词”的格式,缺少谓词功能。故而,区别词不属于形容词一类,“格式辅助说”对词类划分也是行得通的。

依据“格式辅助说”,本文认为《现代汉语》有不严密之处,这本教材中的某些处理有待进一步商榷,从这一点上说,它还可以更加完善,比如部分“方位词”、“形式词”、“状态词”。出于以上考虑,我们试就《现代汉语》中词类划分中的某些问题加以研究。 二、词类划分中有待商榷的几个问题 (一)与名词有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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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在指称人和事物的同时也可以表示时地和一些抽象的概念、性质和关系。名词的主要语法特征有:(1)做主语和宾语,例如:牛吃草。这是牛。与此相关,名词具有两种基本格式:“名词+动词”和“动词+名词”;(2)做定语或是带定语,也可以理解为名词大都可以直接受名词修饰。也就是说,名词的基本格式还有“形容词+名词”与“名词+名词”;(3)名词前一般能够加表示物量的数量短语,一般不能加副词,即符合“数词+量词+名词”的格式。现在就《现代汉语》中明确划分出的名词,我们找出一些有疑问的词来进一步加以研究。

方位词表示方向和位置,包括上、下、前、后、间、之前、里、之间、之南、以北、之上等等。《现代汉语》把它归为名词一类,是因为这些词中有一部分词具备名词的主要语法功能,比如“上、下”这两个词,它们可以做主语:“上有天堂,下有苏杭。”再有“前、后”这两个词,可以做宾语:“虎在前,狼在后。”且它们不能用重叠式表示某种共同的语法意义,我们没有说“上上”的习惯。

但是,其中有一些词,比如“间、之间、以北、之南、之上”等,它们不能单独做主语或宾语,既不能构成“名+动”或“动+名”的格式,也不能单独做定语或是受名词修饰,构成“形容词+名词”或“名词+名词”的格式,还不能受表示物量的数量短语修饰,进入“数词+量词+名词”的格式。这些词经常用于别的词或词组后面,同前边的词或词组组成方位词组,这样才好表示空间位置,如:“两山间有一棵高耸入云的大树”、“内蒙古高原是在黄河以北”、“橘子生长在淮河之南”,同时,实词都能单独充当句法成分,而“间、之间、以北”这些词并不能单独充当任何一种句法成分,并带有一定的虚词性,它们与实词明显相悖。所以,这部分方位词不应该属于名词一类,而应该把它单列出来。 (二)与动词有关的问题

动词在语法功能上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五点:(1)常作谓语或谓语中心,多数能带宾语,也就是说,动词有这样两个基本格式:“动词+名词”和“名词+动词”;(2)动词一般能跟否定词“不”,符合“不+动词”的格式;(3)大多动词不能跟程度副词相结合;(4)多数动词可以加“着、了、过”等表示某种动态,用语法格式来表示就是“动词+着”、“动词+了”及“动词+过”;(5)有些动词可重叠表示短暂、轻微。现在,就书中所明确谈到的动词,我们找出一些有疑问的词来加以探讨。

前面我们提到,动词最主要的语法特征即是常作谓语或谓语中心,多数能带宾语,具有“动+名”或“名+动”的基本格式。在《现代汉语》中,“予以、加以”归入动词一类。可是“予以、加以”后不能加名词,也没有办法做名词的谓语,我们能说“你给与我们的食物都吃完了”而不能说“你予以我们的食物都吃完了”。我们对于这类词,习惯的反而是它们常常加动词作宾语,如“感谢红十字会对我们予以帮助”或是“国家科学院要对此事件加以研究”。这说明这些形式词的宾语只有动词和动词性词语,没有名词和名词性词语,并且在它们之后一般不再带其他宾语。同时,动词都可以在其后加“着、了、过”表示动态,组合为“动词+着”、“动词+了”及“动词+过”的格式,可是“予以、加以”等词却不能这样;此外,由于书面色彩的习惯与音节上的原因,从意义上讲,“予以”、“加以”的意义基本相同,常与前面的单音节成分“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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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合而为一,如:“现予”、“不予”、“未加”、“严加”等等,然后再加其他动词一起做宾语,如:“现予公布、不予支持、未加说明、严加审查……”

“予以、加以”是一类特殊的词,上文我们提出观点否定了把它归为动词一类,并且,由于它们后面经常带动词或动词短语作宾语,自身没有实在意义,所以,这里我们暂且称它们为形式词。

所以,“予以、加以”这样的形式词并不完全符合动词的语法功能,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们归为动词一类,其实并不合适。 (三)与形容词有关的问题

作为汉语中一类重要的实词,形容词内部分类问题比较复杂。《现代汉语》目前将形容词分为4个小类,那么这四个小类有无单独立类之必要,或是各个小类内部语法特征是否具有一致性,这些都还有待进一步分析。形容词主要的语法特征是:(1)做谓语或谓语中心语和定语,符合语法格式“形容词+名词”、“名词+形容词”及“副词+形容词”;(2)不带宾语等。根据教材中所谈到的状态形容词,我们认为其中一些内容还有待商榷,现就这一小类拿出来再次分析一下。

形容词能受程度副词“很”的修饰,能受“不”的修饰,组成“很+形容词”,“不+形容词”的格式。状态词一般不满足这些语法特征,如我们可以说“很优秀,不大方”等,在我们常用的语言中却没有“很血红、不雪白”的说法。形容词能带补语,如“勇敢一点”,而状态词不能这样,我们没有说“灰里叭叽一点”的习惯。并且形容词能够直接修饰名词,组成“形容词+名词”的格式。而状态词却不能直接修饰,要在后面加“的”才能做定语,组成“状态词+的+名词”的格式,如我们不能说“绿油油蔬菜”,只能说“绿油油的蔬菜”,我们只能加“的”字后说“树干是笔直的”。此外,形容词可以受副词修饰,组合成“副词+形容词”的格式,如“刚刚好、非常全、分外多”等,而状态词却不能受副词修饰,我们不会说“刚刚绿油油、非常灰里吧叽”这样的句子。 三、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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