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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羁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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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唐朝羁縻制度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在唐朝军事力量笼罩之下的地区设立的羁縻州、县,其长官由部族首领世袭,内部事务自治,并进行象徵性的进贡,但是负有一些责任,如忠於中原政府、不吞并其他羁縻单位和内地州县,以及按照要求提供军队等等,实际上中原政权将其视为领土的一部分,文书用“敕”;一种是所谓的内属国,如南诏、契丹等,一般封为都督或郡王,有著自己的领土范围,但是其首领的政治合法性来自於中原政府的册封,不能自主,中原政权将其视为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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