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对新政批的看法
苏轼(1037~1101)字子瞻,号东坡居士。北宋眉州眉山(今属四川)人。嘉佑二年(1057年),苏轼参加殿试中乙科,赐进士及第,嘉佑六年(1061年),应中制科入第三等,授大理评事、签书凤翔府判官。宋神宗时曾在杭州、密州、徐州、湖州等地任职。元丰三年(1080年),因“乌台诗案”被贬为黄州团练副使。宋哲宗即位后任翰林学士、侍读学士、礼部尚书等职,并出知杭州、颍州、扬州、定州等地,晚年因新党执政被贬惠州、儋州。宋徽宗时获大赦北还,途中于常州病逝。宋高宗时追赠太师;宋孝宗时追谥“文忠”。
苏轼出京作地方官,勤政爱民,尽心职守,几年不在京城,朝里已发生了天大的变化。神宗即位后,任用王安石支持变法。苏轼的许多师友,包括当初赏识他的恩师欧阳修在内,因在新法的施行上与新任当国王安石意见不合,被迫离京。朝野旧雨凋零,苏轼眼中所见的,已不是他二十岁时所见的“平和世界”。
苏轼因在返京的途中见到新法对普通老百姓的损害,故很不同意宰相王安石的做法,认为新法不能便民,便上书反对。
这样做的一个结果,便是像他的那些被迫离京的师友一样,不容于朝廷。于是苏轼自求外放,调任杭州通判。苏轼在杭州呆了三年,任满后,被调往密州、徐州、湖州等地,任知州。
这样持续了有大概十年,苏轼遇到了生平第一祸事。当时有人故意把他的诗句扭曲,大做文章。元丰二年(1079年),苏轼到任湖州还不到三个月,就因为作诗讽刺新法,“文字毁谤君相”的罪名,被捕下狱,史称“乌台诗案”。苏轼坐牢103天,几濒临被砍头的境地。幸
亏北宋在太祖赵匡胤年间即定下不杀大臣的国策,苏轼才算躲过一劫。出狱以后,苏轼被降职为黄州团练副使(相当于现代民间的自卫队副队长)。这个职位相当低微,而此时苏轼经此一狱已变得心灰意懒,于公余便带领家人开垦荒地,种田帮补生计。“东坡居士”的别号便是他在这时为自己起的。
宋神宗元丰七年,苏轼离开黄州,奉诏赴汝州就任。由于长途跋涉,旅途劳顿,苏轼的幼儿不幸夭折。汝州路途遥远,且路费已尽,再加上丧子之痛,苏轼便上书朝廷,请求暂时不去汝州,先到常州居住,后被批准。当他准备南返常州时,神宗驾崩,哲宗即位,王安石势力倒台,司马光重新被启用为相。苏轼于是年被召还朝。这之后短短一两年内,苏轼从登州太守,拔升翰林学士,至上礼部尚书。
俗语:“京官不好当。”当苏轼看到新兴势力拼命压制王安石集团的人物及尽废新法后,认为其与所谓“王党”不过一丘之貉,再次向皇帝提出谏议。苏轼至此是既不能容于新党,有不能见谅与旧党,因而再度自求外调。他以龙图阁学士的身分,再次到阔别了十六年的杭州当太守。苏轼在杭州的唯一政绩便是修了一项重大的水利建设,在西湖旁边筑了一道堤坝,也就是著名的“苏堤”。苏轼在杭州过得很惬意,自比唐代的白居易。但没过多久,王安石再度执政,他就又被召回朝。但不久又因为政见不合,被外放颖州。之后苏轼几次入朝、贬官、贬官、入朝……饱尝宦海沉浮之苦。一度曾被贬到惠州、儋州(在今海南岛),至徽宗建宗靖国元年(1101年)再次被召还京时,病逝于常州,享年六十六岁。
从苏轼的履历来看,他做官是不成功的;他的主要功勋在文学创作上。他是有名的唐宋古文家之一,同时还是宋代四大书法家(苏、黄、米、蔡)之一。就现存苏轼的作品看来,他诗词歌赋,样样精通,在人才济济的两宋王朝,他无论诗,词,还是散文,都是大家。
王安石变法是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
会改革运动。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所以遭到不少人的强烈反对。
苏轼反对王安石倡行新政,认为王安石为了改变当时“积贫积弱”的现状,推行以富国强兵为宗旨的新法,是舍本求末,主张培养道德风俗才是当务之急。他说:“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浅深,不在乎强与弱。历数之所以长短者,在风俗之薄厚,不在乎富与贫”;“当今之患法令虽有未安,而天下之所以不大治者,失在于任人,而非法制之罪也。”他认为法对于人如同五声六律对于音乐一样。
五声六律可以用来制作靡靡之音,法也可以用来为害。制定法律只须规定大纲要目,由执法的人去实行。但苏轼也不主张任人不任法,他说:“任人而不任法,则法简而人重。任法而不任人,则法繁而人轻。法简而人重,其弊也,请谒公行而威势下移;法繁而人轻,其弊也,人得苟免,而贤不肖均。”他的理想是“人法并用,轻重相持”。
苏轼不赞成严刑峻罚,主张罪与刑应轻重相当。神宗(1067~1085在位)时颁行“诸仓丐取法”,规定仓吏勒索财物不满百钱就处一年徒刑,每多百钱加刑一等,满千钱流二千里;满十千钱为首者配沙门岛。
苏轼上书说:“自有刑罚以来,皆称罪立法,譬之权衡,轻重相报”,而仓法的规定,等于“百姓造铢两之罪,而人主报以钧石之刑”,仓吏敢于勒索财物也是因为缺乏监督,监司不得人;所以应当选择监司,而不能独行仓法。苏轼的思想虽然本于儒家传统,反对商鞅以苛
法治秦,但称道法家“用法始于贵戚”的主张,批评当时执法对州县小吏严厉,而公卿犯法下面不敢揭发,即使揭发出来,处理也很轻,往往是“过恶暴著于天下,而罚不伤其毫毛”。苏轼认为刑不上大夫是指审讯方法,不是指判刑,如果“厉法禁自大臣始”、“公卿大臣有毫发之罪,不终朝而罚随之”,小吏就自然不敢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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