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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有关往来款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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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有关往来款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2005]6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使用财政票据的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规定,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使用财政票据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使用财政票据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更名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和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往来款(如各项代收代付资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往来款业务中,收取与支出(上缴)款项金额必须一致,中间不得增加或减少其他费用。

2、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往来款。

3、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取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

4、银行、保险公司、邮政局等单位退回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种退费、退赔、退款等。

二、各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在用票单位购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严格控制发售数量,“验旧领新”。

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58号)有关规定,凡涉及使用税务票据范围的事项,必须使用税务。

四、“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原“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同时废止。

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增加“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暂收款凭据”财政票据的通知》(粤财综〔2003〕205号)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票样

广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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