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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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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一次性奖励收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1998﹞293号【发文日期】1998-05-13【实施时间】1998-05-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从省以下或其他部门取得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8]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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