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加准确地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价,对工资调整实施有效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试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有驻外机构员工,工资的特别调整、定期调整及转正定级。应聘员工的起薪和转正工资标准按公司的规定执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1.工资特别调整
工资特别调整指转正后有特别表现或特殊贡献、业绩显著的员工或因个人过失给公司业务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者,对其工资可进行特殊调整,不受时间。
2.工资定期调整
工资每年(12 月份)调整1次,根据员工的日常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相应的调薪意见;对工作不到 1 年的新员工调薪时间,根据个人的实际表现状况,周期可较短,实行“小步快跑“原则。
3.转正定级
转正定级指试用期员工使用期满(3个月)经考察符合公司用人标准,予以转正;或试用期未满但表现特别突出,需要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第三条 等级权限
1.建议权
各主管根据下属的实际表现向所属的部门经理提出调薪建议。 2.申报者
调整对象所在行政部门对调整对象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填写《公司员工工资调整(转正定级)电报(审批)表》,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任职资格能力、工作绩效及劳动态度等方面作出评价,提出调薪建议。
3.审核者
人事部对调整对象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考查,调查其实际担任职务 (所在岗位)的能力和工作绩效与态度,并对调薪标准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调薪标准的合理性负责;根据考查的结果,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调薪建议。
4.审批者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公司的工资对审核后的调薪建议进行审批。审批者必须保证调薪结果符合公司规定的工资结构和工资。
这里需要注意,各级人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把意见分歧点向更高的渠道反映。
第四条 工作规则
(1)从申报开始,各级领导必须签名,申报和审核者必须了解被调薪者的实际情况。
(2)对建议调整对象的工资等级已超出本级申报范围者,主管
工作部门领导可以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提出建议,由更高一级领导决定是否提出申报。
(3)各级领导应充分履行职责,以事实为依据,提出具体、实际的考核与审查意见,使员工得到合理、公平的评价。
(4)各部门的调薪幅度与人员 比例应与其部门总体绩效相一致,总体上要求人均效益是增长的。
(5)各级领导应及时完成相应的工作,以保证工资发放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废止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六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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