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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长领导卓越奖评选及奖励要点部分规定修正规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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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校長用心辦學,提昇學校經營績效,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現任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輔導在案

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校長(以下簡稱校長)。 三、校長領導卓越獎每二年辦理一次,並分組如下: (一)高中職組。 (二)國中組。 (三)國小組。

前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四、參選校長最近四年校長職務考核均應列甲等(無考核者免列),且最近十年未受

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並應符合下列受獎條件之一: (一)具卓越之校務領導能力,能實現學校發展目標者。 (二)依教育擬訂辦學方案,具有具體成效者。 參選校長應能營造和諧之學校氣氛及成員合作奉獻之學校文化。

五、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一)初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高中職組(含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高中職、

完全中學、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四區,由各區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國中組、國小組(含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

(二)複選:以發表會審查並參考實地觀察紀錄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定。

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參選校長未達獎勵標準時,得以從缺方式處理。 六、辦理初選機關依前點推薦之校長人數如下:

(一)國小組校長:每直轄市、縣(市)五十人以下得推薦一人;五十一人至

一百人得推薦二人;一百零一人至二百人得推薦三人;二百零一人以上得推薦四人。

(二)國中組校長:每直轄市、縣(市)三十五人以下得推薦一人;三十六人

至七十人得推薦二人;七十一人以上得推薦三人。

(三)高中職組校長: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四區,

各區並依主管校數之校長人數比例分配,即高中職校長人數二十人以下得推薦一人;二十一人以上,每增加滿二十人得增加推薦一人,至多以推薦十四人為限。

七、初選及複選機關辦理評選應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小組委員應包括辦理機關代表、

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主管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標準,由初選、複選機關定之。 八、評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至參選校長之學校進行實

地審查或請參選校長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

各小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經核定獲頒領導卓越獎之校長,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

萬元。提供獲獎校長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協助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或其他學校事務之用途。 本部表揚領導卓越獎之校長,以未依本要點獲獎者為限。

十、主管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特殊事件發生,應隨

時函知本部。主管機關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及獎金應予追繳。 十一、辦理評選之機關,得另定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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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學著有成效之教師,以提昇教師教學績效及提

高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教學團隊。

前項教學團隊,指同一直轄市、縣(市)編制內現職專任有給合格教師或長期代理教師三人以上所組成之團體。 三、教學卓越獎每年辦理一次,並分組如下: (一)高中職組。 (二)國中組。 (三)國小組。 (四)幼稚園組。

前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四、教學團隊之受獎,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致力教材教法與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及發明,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活化班級經營及落實輔導學生適性發展,成績卓著者。

(三)依教育擬訂教學方案及計畫,經實施足資採行推廣者。 五、教學團隊之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一)初選:採自薦及他薦二種舉薦方式;以書面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

料為原則。高中職組(含附設高中職及完全中學高中職部)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四區,由各區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國中組、國小及幼稚園組(含附設國中、國小、幼稚園及完全中學國中部)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函報所有推薦名單參加複選。

(二)複選:以發表會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

定;本部得委託地方、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各地方得依初選結果,以複選推薦名額三倍為限,辦理地方教學卓越獎表彰,其初選獎金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六、辦理初選機關依前點推薦之教學團隊數如下:

(一)幼稚園組教師人數一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一千零一人至二千人推薦二團

隊,二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二)國小組教師人數三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三千零一人至六千人推薦二團隊;

六千零一人至一萬人推薦三團隊,一萬零一人以上推薦四團隊。

(三)國中組教師人數二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至四千人推薦二團隊,

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四)高中職組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及中部辦公室四區,各區並依主管

學校之教師人數比例分配,即高中職教師二千人以下得推薦一團隊,二千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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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以上,每增加滿二千人得推薦一團隊,至多以推薦二十團隊為限。

七、初選及複選機關辦理評選應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小組委員應包括辦理機關代表、

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主管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標準,由初選、複選機關定之。 八、評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至參賽教學團隊之學校(幼

稚園)進行實地審查或請參賽教學團隊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 各小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經核定獲頒教學卓越獎之教學團隊,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並依下列規定

給予獎金及獎勵:

(一)金質獎:每團隊成員個人獎金共計新臺幣四十萬元,一人記大功一次,至多

二人記功二次,其餘成員記功一次,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或協助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

(二)銀質獎:每團隊成員個人獎金共計新臺幣二十萬元,一人記功二次,至多二

人記功一次,其餘成員嘉獎二次,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十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或協助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 (三)佳作獎:參加複選未獲金、銀質獎勵之教學團隊,經評選小組核定,發給佳

作獎狀及每團隊成員個人獎金共計新臺幣二萬元,一人記功一次,其餘成員嘉獎二次,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一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或協助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 十、本部得參酌評選小組意見表揚推動績優之直轄市、縣(市)。各直轄市、縣(市)

得對推動有功人員敘獎。 十一、獲頒教學卓越獎最高獎項之教學團隊成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 曾獲頒教學卓越獎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次年不得重複推薦。

十二、獲頒金、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應須配合本部維護專屬分享平台至少三年。 十三、辦理評選之機關,得另定實施計畫。

十四、本部辦理教學卓越獎所需經費,專案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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