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深入、扎实、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是以青年职工为主体,以安全生产示范为导向,以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安全监督管理为内容,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为目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的有效措施;是团组织服务公司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广大青年职工利益的实际行动,对于提高青年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青年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岗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在青年职工中的顺利开展,为公司的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贵在坚持,重在落实”的原则,着眼于提高广大青年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把创建活动融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基本条件和考核标准 1、创建示范岗的青年班组中35岁以下青年应占全体职工的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岁。
2、创建示范岗的青年班组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岗位现场管理规范,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无责任事故发生。
3、创建示范岗的青年班组要求真务实,结合本班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在确保安全生产方面创造先进经验。
4、创建示范岗的青年班组成员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较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较好的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5、创建示范岗的青年班组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要在同类型班组中领先。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七条 公司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由公司统一考核评比。获得公司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班组,公司将向上级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第 各单位要从严考核把关,保证被推荐的青年班组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事迹具有说服力。
第九条 公司每年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对推荐的青年班组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符合标准、在全公司具有导向和示范作业的青年班组进行命名。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公司每年将对评选出的上一年度“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进行命名表彰,对“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班组给予授牌并奖励。
第十一条 荣获全国级、省级、市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青年班组,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定为700元、500元、200元。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全公司“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申报、推荐、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全公司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检查、指导、考核“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工作。
第十四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实行挂牌制度。“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牌匾要悬挂在岗位现场,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采取定期与随机、普查与抽查、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形式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达标者,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实行年度考核。已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单位第二年要向团委办公室重新提出申报,复检合格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 凡“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班组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负责人没有一个年龄低于35岁,给予三个月的调整时间,调整后仍不符合条件则自动撤消“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
第十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班组发生以下情况者, 将强制撤消牌匾,取消“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
1、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2、工作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并被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3、本班组中有违法、违纪、违犯党和国家的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撤消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牌匾由公司团委办公室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获公司级及公司级以上“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青年班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团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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