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作者:高冰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16期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民主实践的现实基础上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同时又与中国国情密切相关。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议制;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6-0226-01
从国家产生的那天起,人们便进行了无数的尝试、创新,试图建立一种理想的民主制度国家。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从古至今,民主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古代雅典和古罗马城邦实行的由全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直接民主制,另一种是从17、18世纪开始沿用至今的由全体公民选举少数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间接民主制。我国的人民大会代表制度是现代代议制度的一种典型形式。 1西方代议制理论
西方代议制度它源于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制度和古罗马时期的民主共和制。到17世纪中期,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英国取得胜利,近代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形式的代议制度最终得以形成。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扩张,从19世纪末开始,它逐渐成为全球性的国家政权制度的基本形式。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理论在中国的的具体运用,而马列国家政权理论也是在对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学说批判地吸收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其中卢梭的国家政权理论影响颇大。
卢梭是18世纪法国伟大的思想家,他在研究政治制度的主要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探讨了“合法又切实可行的政权规则”,分析了民主政府的应然状态。卢梭政体学说的“民主”精髓包括:(1)主权在民。社会契约的所有参与者都是主权的拥有者之一,都是国家的公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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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国家大事的问题上,都有同等的投票权,这种权力不应受到财产、地位、教育等因素的影响。而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恰恰在本质上甚至公然取消或限制了普通群众的民主权利。(2)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因此各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只是受主权者的委托,执行主权者意志的行为,“被人认为是主权各个部分的那些权利都只是从属于主权的,并且永远要以至高无上的意志为前提,那些权利都只不过是执行最高意志而已”。基于此,卢梭鲜明地反对被后世资产阶级议会采用的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3)公共意志说。国家的法律应当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某个人、某些人或团体的意志的体现。如果法律不能体现公共意志,则契约失效,人民收回其委托出去的权力,政府应当解散,人民可以另组政府。这些理论成为了马列主义国家政权理论的重要因素,卢梭的民主理论符合无产阶级政权理论的需要。 2马克思主义代议制理论
1871年巴黎公社之前,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指导国际工人运动的实践中,已经对无产阶级的民主政权形式作出了描述和探索。巴黎公社以后,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完善了其建立人民的代表机关的理论:(1)人民代议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受选民监督,它任命政府官员并对他们实施监督,“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这些城市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2)这一代议机关不是资产阶级议会式的清谈馆,而“应当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3)代议机关掌握一切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决定权,“一切有关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权都留归公社”。 3中国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的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她在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尝试时,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政权理论为基础,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情况相结合,逐步形成了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有中国特色的政权模式。它有力地印证了马列主义的民主政权理论。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也提倡无产阶级利用资产阶级议会进行争取权利的斗争,但同时指出,资产阶级国家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其压迫的本质不会变;无产阶级只有通过暴力革命,才能夺取政权,建立真正的人民民主共和国,从而实现最广泛的民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一切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权都只赋予了少数人以民主,而剥夺了作为社会大多数的普通群众的民主权利,他们的权利要求从未得到重视。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程中,毛泽东发展了马克思政权建设学说和代议制的理论,结合我国政权建设的实践,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和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最后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主要观点:一是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国体,政体必须与国体相适应,政体应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是从全国到乡可以采取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三是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四是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及一切党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
4中国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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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毕竟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她虽然受马克思主义政权理论的指导,却不同于巴黎公社或者苏联苏维埃制度,因此缺乏完整、成熟的理论指导,先天就有所不足,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有不够完善之处。因此,依据我们所认可的代议制民主理论,结合变化了的我国国情,对这一制度体系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运用一些新的理论来指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理论基础的考察,不难发现,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没有摆脱西方议会政治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和代表政治。从这种意义来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至少在政治原理和组织机构上是如此。因此,在讨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可以借鉴现行西方民主政治中的某些理论。比如协商民主理论。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引起广泛关注的一种民主形式。尽管约瑟夫·贝赛特1980年才首次在学术上正式使用“协商民主”这一概念,但它可以回溯到古希腊时期,以及近现代理论家的著作。对于协商民主的内涵,学者们有不同的说法。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的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瓦拉德斯认为,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持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这些定义侧重点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揭示了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即强调主体在理性基础上的对话、讨论、辩论和审议。具体言之,协商民主是这样一种民主形式:参与协商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由的,他们提出各种相关的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最终达到共识,从而在审视各种相关理由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可见,协商民主属于一种程序性民主,强调的是公共权力运行和达成共识的过程。与自由主义民主仅仅将民主制度看做是对既定偏好的聚合相比,协商民主更注意公共决策过程中偏好的形成。与其说协商民主理论者假定公民是休谟式的无赖,毋宁说他们更相信公民的实践理性与政治义务,相信其对公共事物的判断。
如果我们不拘泥于细节和教条,而仅仅扣住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就必须承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存在着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协商性是人大制度运行的鲜明特色。虽然我们至今没有发展出协商民主理论,但早已存在的协商民主从程序方面构成了人大的制度性支持。如果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人民性是关于权力归属的根本性制度,功能团体建制则是实现这种根本制度的一种技术性制度安排,而协商性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一种主要原则和方式。三项民主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构成了三位一体的制度装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每一项制度安排都体现了相应的民主理论。作为一项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的统一体,其理论基础相应包括作为实体民主的人民主权论和作为程序民主的代表制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
讨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不仅有助于加深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认知,也有助于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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