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古蔺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1、古蔺县龙山镇幸福院建设工程于_年5月2日开工,现已完成基础工程,土石方回填等附属工程,并于_年8月19日通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古蔺县质量监督站、施工单位对本工程进行基础验收,验收《合格》。
2、根据合同17.3项工程进度支付说明,基础工程完工验收后,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工程进度款。
3、申请建设工程进度款:2366000.00元×30%=709800.00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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